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0-1300-2018-0007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18-08-27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相关条款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8〕290号
  • 发布日期: 2018-09-07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相关条款的通知
榕政综〔2018〕290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8-09-07 08:59

市直有关单位:

2018年2月27日,市政府印发《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榕政综〔2018〕73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实施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将原《办法》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范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二、将原《办法》第三条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按照下列规定缴交土地收益价款后,可以申请直接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 

(一)2007年6月7日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时间在5年以上(含5年)的购房人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土地收益价款按申请缴款时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的住宅基准楼面地价的10%缴交(住房建筑面积×基准楼面地价×10%)。 

(二)2007年6月7日(含)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时间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购房人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土地收益价款按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段的住宅基准楼面地价的50%缴交(住房建筑面积×基准楼面地价×50%)。 

具体由国土部门在受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的相关申请后,按申请时的楼面地价予以核定。 

购房时间按以下标准确定:购房合同有网签的以网签时间为准;没有网签的以合同备案或预告登记时间为准;合同没备案,直接办证的,以办证时提交的购房合同上记载的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三、其他内容包括施行时间继续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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