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0-1300-2023-0010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3-04-18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23年度第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 发文字号: 闽政地榕〔2023〕90号
  • 发布日期: 2023-04-25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23年度第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地榕〔2023〕90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3-04-25 16:05

福清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福清市2023年度第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融政综〔2023〕35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福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2〕12号),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3.7833公顷(其中耕地1.167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清市镜洋镇琯口村水田0.1790公顷、旱地0.0465公顷、园地1.9502公顷、林地0.0904公顷、草地0.0740公顷、其他农用地0.3221公顷,镜洋镇红星村水田0.0455公顷、旱地0.8969公顷、林地0.0019公顷、其他农用地0.1768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783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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