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0-1400-2022-0001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2-03-23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22〕70号
  • 发布日期: 2022-03-30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榕政综〔2022〕70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2-03-30 09: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732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为基础,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提高发放效率,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坚决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坚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加强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强化政策落实,实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频共振”,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保障对象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以及市属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春节、中秋两节节日性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对象为:五城区(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下同)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其他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是否发放。

三、启动和发放

全市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由福州市统一启动和中止。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一)启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1.福州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2%。

2.福州市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

3.福州市CPI中的粮食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10%。

(二)发放时限。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市属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按学期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春节、中秋两节节日性价格临时补贴在节前确保发放到位。

四、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测算方法为: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福州市失业保险金最高发放标准×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

其它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福州市城乡低保标准×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

全市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为50元,测算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足50元的,按50元发放。五城区春节、中秋两节节日性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500元。

五、资金保障

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年初市级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当年预算额的一定比例预拨价格临时补贴资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市属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支付;其他人员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扣除省级补助资金后五城区由市级财政支付,闽清县、永泰县、罗源县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其余县(市)区由各县(市)区财政足额安排。五城区春节、中秋节两节节日性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六、责任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分工,进一步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发放效率,精心组织落实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一)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提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建议,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市发改委负责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提出启动或停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意见,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协调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落实及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要督促指导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

(三)民政部门要组织做好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市民政局要及时向市发改委提供我市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情况及补助对象基础数据,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资金。

(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组织做好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及时向市发改委提供补助对象基础数据,督促指导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资金。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做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市人社局要及时向市发改委提供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情况及补助对象基础数据,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资金。

(六)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做好对市属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要及时向市发改委提供补助对象基础数据,并通过“e福州”平台或银行专项账户等载体,将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七)统计调查部门要及时向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成员单位提供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和测算补贴标准所需要的相关统计数据。

民政、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落实情况及时通报价格主管部门。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小康社会的质量和成色。各地要充分认识强化困难群众兜底保障是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组织实施好价格临时补贴的资金筹措、发放等各项具体工作。

(二)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各地有关部门应加强协作联系,进一步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发放效率,有条件的县(市)区在收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的通知后,可以按照当月人数先行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后履行审批程序,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后,各部门要对口统计发放情况并及时通报价格主管部门,由市发改委汇总上报市政府和省发改委。

(三)加强宣传,强化引导。各地在发放相关补贴时,要积极通过组织媒体报道、在官方网站或公众号发布新闻等形式加强宣传,及时公开有关补贴政策、标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在相关资金划转和记录凭证上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补”等,让困难群众清晰了解补贴项目和事由。要加强政策解读,引导社会准确理解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部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功能定位,避免引起社会误解和舆论误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市此前关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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