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6号)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通知》(闽建规函〔2016〕66号)精神,加强我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更好地传承历史文化,保留历史记忆,彰显地域特色,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公布程序,经市政府研究,确定鳌峰坊33号、35号等55处建筑为我市第一批历史建筑,现予以公布。
属地政府、相关单位要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宣传,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研究落实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措施,共同做好我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各项工作。
附件:福州市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单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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