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力度,更好地传承历史文化,保留历史记忆,彰显地域特色,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南后街174号等91处建筑为我市第三批历史建筑,现予以公布。
属地政府、相关单位要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落实保护责任,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积极引导活化利用,共同做好我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各项工作。
附件:福州市第三批历史建筑名单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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