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0-0200-2009-0002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09-04-14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09〕66号
  • 发布日期: 2009-04-14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9〕66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09-04-14 15:5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引才环境,加快构筑充满活力的人才高地,促进国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来榕创新创业发展,为福州在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大局中打基础、挑大梁、树形象、走前头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是指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科技创新、繁荣文化事业,经办理有关手续,从福州市外到福州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以下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相当奖项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国际知名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享誉国内外的经济学家、大师级文化艺术名家、知名学者等。


  (三)具有担任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三年以上经历的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闽江学者”;省级学科带头人;获省科学技术奖等相当省部级奖项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两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出奥运会冠军或世锦赛冠军的国家级教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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