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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州市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_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0-0200-2000-00003
  • 主题分类: 财政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00-03-09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州市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00〕62号
  • 发布日期: 2023-08-07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州市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0〕62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3-08-07 08:4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水电局制定的《福州市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年三月九日

关于福州市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预算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计委、水利部(财预定[1997]145号)《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计委、水电厅(闽财农[1997]299号)《关于〈福建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榕政综[1998]90号)《关于批转〈福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的使用原则

1、基金使用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榕政综[1998]90号)规定的原则执行。

2、提取偿还债准备金,每年按不低于基金收入20%提取,用于偿还以后到期的国家债券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应付利息,至偿还完为止。若不足偿还当年债务,应增提偿债准备金,以确保还本付息。

二、基金的预算编制

1、每年11月20日,市财政局将根据政府性基金及堤防维护费收入情况,编制下年度基金收入预算,并向市水电局下达基金支出预算。

2、市水电局在11月30日前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基金支出预算及基金使用原则,研究草编并向市财政局报送下年度基金的支出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基金预算控制数,审核基金支出预算,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3、在编制基金支出计划时,对于基本建设的基金支出预算应提供立项的批复,对于维护加固项目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的批复及设计部门提供的概算。凡属财政拨款的水利项目预算,由财政委托福州基建审核事务所审核。

4、基金的收支预算科目按财政部《关于制发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财预字[1998]393号)文件中规定的预算科目设置。

三、基金的预算执行

1、各征收及代征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基金的征收管理,确保基金按规定及时、足额入库。

2、基金的拨付,应按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程序严格执行先收后支的原则。对于基本建设项目和补助县(区)项目,由市财政局、水电局根据工程进度共同审核联合下文拨款。

3、市水电局、有关用款单位要严格按基金的使用原则、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年度预算计划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4、市级工程性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度,大宗物资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资金的支付,属工程项目按工程进度付80%,待工程审核后以及经过汛期检验后再拨付余额。物资采购应订立供需双方严格质量的保证契约。

四、基金的决算编制

1、年度终了后,市水电局要编制基本建设决算和专项工程支出决算。报市财政局,经市基建审核事务所审核后予以核销。

2、市级水利建设基金年终结余,专项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结转使用的部分编入下年度预算。

五、基金的监督检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基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基金的,按违反财经法规处罚规定处理。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水利电力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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