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00-0200-2007-00288
- 主题分类: 卫生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07-06-30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07〕168号
- 发布日期: 2023-08-07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关于进一步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已经市十三届政府2007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发展城市
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
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加强与改进公共服务、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为全面推进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努力满足群众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省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闽政〔2006〕43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社区卫生服务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和公益性质,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属地管理和区域卫生规划,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健全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六位一体”防治结合;
——坚持因地制宜和改革创新,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07年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到2008年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100%,规范化建设达80%以上;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等有条件的县(市)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90%。
——到2009年五城区和以上有条件的县(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和标准化建设达到100%。闽清、永泰、平潭县覆盖率和标准化建设达到90%以上。
——到2010年力争闽清、永泰、平潭县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和标准化建设达到100%。
——到2010年,全市建立比较完善、符合海峡西岸经济区省会城市功能定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利用比例力争达到35%以上,综合服务满意率力争达到80%以上。
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全面规划、建立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1、科学规划布局。各区、县(市)政府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报福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今后在城区新建和改建居民区,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市、区政府财政原则不再投入新办综合性医院,要着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规划布局要合理、方便、就近。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每3~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居民不到2万的街道可与邻近街道联合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居民步行15分钟为半径,按0.6~1.2万人口设1所。全市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原则上应相距1.5-2公里。凡不符合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力争于2007年7月1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可按诊所标准转型,不符合诊所设置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或予以清理。
2、机构设置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公益性质,积极构建以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2008年前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全部转为公益性质。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举办形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对现有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结构和功能改造而转型设立,同时大力推行公立医院向社区延伸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三级医院至少要承担所在地1所市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至少要承担所在辖区2所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对口支援工作。2008年前现有的街道卫生院应按标准要求全部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9年前城乡结合部撤镇改街的卫生院、村卫生所要全部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工作任务。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举办形式。社区卫生服务站应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延伸举办,实行一体化管理;或由公立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延伸举办;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但主要是举办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为社区居民提供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
3、机构建筑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为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建筑,并符合业务功能规定和无障碍的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应达到150平方米以上。
4、基本设备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按标准化建设规定合理设置科室,配备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确保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条件。新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药房药库的设置应符合《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考核评定标准》(榕药监〔2006〕122号)规定要求。现已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药房(库)也要按照该文件规定于2008年前整改到位。
5、完善服务功能。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坚持“六位一体”功能,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要体现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及时掌握社区人群健康状况及影响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有计划地实施干预措施和预防保健服务;开展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实施儿童预防接种,完成国家免疫规划;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保健、社区伤残康复、精神卫生、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服务。
坚持体现全科医学特点。以社区为范围、家庭为单位和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要模式,为居民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双向转诊、家庭护理、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便民服务和特需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则上不设专科病房,原有床位可根据居民需求逐步转为老年护理、康复、日间病床等。2007年鼓楼区、台江区和仓山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积极开展社区医生家庭责任制的试点工作,2008年在全市逐步全面推进。
坚持中西医并重。积极开展中医药防治、针灸、推拿、养生保健咨询等适宜技术诊治常见病、多发病服务,发挥中医药在社区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特色和优势。
坚持信息化管理。以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网络平台为基础,对社区居民健康信息进行动态监控。2008年前各区要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络化统一管理;2010年各区、县(市)力争实现家庭社区、医院和管理部门信息互动共享的网络化统一管理模式。
(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1、加快人员配备。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各区、县(市)编制部门应按照有关编制标准,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功能任务、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每万人口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全科医师和护士的比例按1:1的标准配备。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力争到2010年有80%的社区医生达到大专以上专业学历。
2、加快人才培养。完善社区岗位培训制度。市卫生局负责制订培训计划。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生、护士和公共卫生医师应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相关培训。力争到2008年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岗位培训率达80%以上,2010年达到100%。
建立社区临床教学基地。先确定福州中西医结合医院为我市全科医学临床实习培训基地。积极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社区医师和护士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经培训合格的社区医师和护士可优先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市属公立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主治和副主任医师之前,相对集中时间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应累计满一年,并可视同于到乡、镇卫生院服务累计满一年。
3、加大对口支援力度。要落实公立医院支援、延伸举办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主要是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等,要免费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提供进修培训。公立医院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享受各级政府给予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补贴,市属医院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医院工作量补助。
市卫生局要制定对口支援的考核评估标准与办法,定期组织考评,并纳入医院管理年考核内容。各区、县(市)卫生局要落实《福州市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对口支援单位,根据考核标准,定期对辖区内对口支援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评。
各支援医院要明确院分管领导,有专门的科室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要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合同。专业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时间应相对集中,主任、副主任医师每年不少于2周,主治医师任职周期累计不少于3个月,作为年终考核和评定职称的依据。落实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4、完善全科医学任职资格制度。建立全科医学高级职称任职资格制度,开展全科副主任以上医师资格评聘工作。凡符合条件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均可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的临床和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考试,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主治医师资格。鼓励二、三级医院在职的中高级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非全科医学专业的主治、副主任及主任医师,经省级全科医师转岗培训考核合格的,可转为相应资格的全科医师,并按有关规定变更执业范围后可在社区从事全科医学工作;在晋升上一级资格时,其转前和转后年限合并计算。
5、稳定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力量。凡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和护士,可以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职称考试。鼓励本科以上医学专业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在工资待遇方面,适当予以倾斜。鼓励退休的中高级卫生技术人员经过全科医学培训后,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原单位应保持其原待遇不变。
三、加大投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补偿机制
(一)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内容包括: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以及省级给予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要求配套等方面的支出。
(二)建立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定额补助制度。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城镇户籍常住人口、服务项目的数量和质量,及相关成本核定财政补助。从2007年起,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标准不低于15元/人.年,经费由省、市、区、县(市)级财政分担。除省补助外,我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2006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榕委〔2006〕1号)精神,市财政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具体分类补助为:一类县即平潭、永泰、闽清按每个服务人口平均给予补助7元(省级补助8元);二类县即罗源、连江按每个服务人口平均给予补助3.5元(省级补助8元);三类县即福清、长乐、闽侯按每个服务人口平均给予补助1元(省级补助6元);五城区为四类按每个服务人口平均给予补助6.5元(省级补助2元);其余资金由县(市)区自筹。
(三)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项经费补助制度。对政府举办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财政根据建设标准,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房屋基本建设、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其中2007年市财政安排600万专项经费,各县(市)区财政要按1:1比例配套到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修缮、离退休人员等其它经费应由各区、县(市)列入财政专项补助。
(四)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工资定额拨补制度。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工资由各县(市)区财政按有关规定拨款。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需要的公共卫生医师由各县(市)区按规定派出,并负责有关人员工资。2010年力争各县(市)区财政工资拨款达80%以上。
四、政策引导,完善医疗保障支撑机制
(一)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提高社区卫生服务医保定点覆盖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已列入省医保定点的单位,市医保优先将其纳入市医保定点。适当拉开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院的支付比例,降低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比例,方便参保职工在社区就诊。医保应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中医特色治疗,同时鼓励和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家庭病床。
(二)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市实施医疗救助定点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被确定为“红十字博爱门诊”定点机构的,要为城区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和急危重症造成家庭特困的弱势人群提供适当的医疗救助。被纳入为城市低保人员和“三无”人员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福州市城区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榕政综〔2006〕155号)、《福州市农村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榕政综〔2006〕154号)中有关医疗救助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三)调整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职能。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统筹安排,将免疫接种、妇女、儿童保健、残疾预防与康复训练等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落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要指定专门科室和专人负责,制订评估标准,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的公共卫生任务,承担业务指导、考核与评价职责,按照“费随事走”原则,予以相应经费保证。
(四)深化改革,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
1、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服务工作需要的原则,实行定编定岗、用人单位自主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原则上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的卫生技术人员担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2、改革分配管理制度。加强工资总额管理,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规范收支管理,2008年五城区可选择1-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2010年力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规范药品购销管理。各区要根据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药品供应的中间环节,规范药品购销渠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药品实行统一招标采购、集中配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合格、价廉的常用药品,切实保证降低药品价格,以吸引社区群众小病在社区就诊。2007年鼓楼、台江、仓山要开展药品零差率销售和医药分开试点工作。
五、依法监管,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标准和监督评价体系
(一)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准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根据市政府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由区(市、县)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并报市卫生局备案,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名称注册登记执业,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名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站以独立法人进行执业注册,实行独立核算。二、三级医院延伸举办或在医院内组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应设在街道居民区内,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
(二)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退出机制。坚持按有关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动态考核,年终考核工作委托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市卫生局每年不少于1次,县(市)区卫生局每年不少于2次;市、县(市)区的疾控、妇幼、监督等有关部门应按职能分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检查指导。凡整改不到位的,应取消其社区卫生服务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资格,不得在规划点原址上继续从事医疗活动,并将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公共卫生等资料及国有资产上交辖区卫生局。
(三)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准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具有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含符合条件的退休医护人员),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按规定经培训合格方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服务。
(四)强化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聘请社区卫生服务监督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实行全国统一规定的标识。要把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定期邀请人大、政协等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收支监管。
1、加强政府补助资金的监管。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补助资金的分配、核拨、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追踪问效。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要与服务效果挂钩。经卫生、财政部门年度考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情况的基础上予以核拨。
按规定实行项目管理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设备购买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项目由卫生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立项、评审、实施、检查和验收。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项目要实施项目建设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2、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的监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将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特点,加强财务监管,规范其收支行为。要将服务项目完成情况、社区居民满意度、社区居民健康指标完成等绩效因素纳入考核范围,进行综合考评,为核拨政府补助经费提供依据。同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重点检查,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收支管理。
3、加强内部财务规章制度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收支项目标准。要确保省、市级配套经费落实到具体项目上,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
六、落实职责,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卫生行政部门是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机构建设基本标准、考核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机构编制部门按省政府规定编制比例标准认真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卫生部门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物价部门要根据省制订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价格监管。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并将社区卫生服务作为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和考核表彰社区建设先进单位的主要内容,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供相关指导和服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新建和改建居民小区时,要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并按规划要求,协调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用房,明确产权归属,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提供免费避孕药具,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和随访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药品购进、贮存与使用,保证用药安全。
残联、红十字会等组织积极发挥作用,共同推进残疾人康复、红十字工作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开展。
七、切实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责任。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市)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的工作目标和年度考核的内容。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政策措施,确保工作任务的落实,为社区卫生服务提供良好的条件。
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由社区卫生服务各方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组织,协调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动员辖区内有关单位、居委会、社区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帮助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二)齐抓共管,形成坚强合力。市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福州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检查督导、考核评估。福州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和福建省《实施意见》的职责分工要求,尽快出台配套政策,落实相应措施。同时各区、县(市)也要相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确保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全面实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县(市)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定期表彰社区卫生工作先进典型。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自治组织和人民群众、社区自愿者通过各种方式支持社区卫生,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和扶持社区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