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0-0900-2017-00169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17-12-01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滨海新城防潮防洪排涝规划》的批复
-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7〕1879号
- 发布日期: 2017-12-11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水利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请求批复福州滨海新城防潮防洪排涝规划的请示》(榕水利综〔2017〕964号)收悉。经2017年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州滨海新城防潮防洪排涝规划》。
二、本规划范围为滨海新城面积188km2,所在流域面积为335.4km2,规划区域按流域界限分为南洋片、东部独流入海片、松下片三个片区(不含机场区域),规划面积分别为108km2、47km2、33km2,合计188km2。规划主要内容包括截山洪规划、排涝规划、防潮规划、生态水系建设规划和非工程措施规划等。
三、规划按照“截洪为主、高水高排”的防山洪思路,贯彻“河系连通、留足水面、滞洪湿地、大湖调蓄、联排联调”的排涝思路,采取“以除险加固为主、新建海堤为辅”的防潮防台思路。防山洪标准按30年一遇,排涝标准按20年一遇设计暴雨24小时降雨,控制内涝最高水位低于规划竖向标高0.3~0.5米以上;防潮标准取100年一遇高潮位,设计波浪、设计风速重现期与设计潮位重现期相同。规划近期水平年为2020年,远期水平年2030年。
四、《福州滨海新城防潮防洪排涝规划》是开展福州滨海新城防潮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建设和生态水系建设的重要依据。规划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要求,市水利局、福州新区集团、市水务公司等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或调整规划,若确需调整,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报批。
此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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