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0-1500-2024-0005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4-04-25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连江县2023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 发文字号: 闽政地榕〔2024〕48号
  • 发布日期: 2024-04-30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连江县2023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地榕〔2024〕48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4-04-30 15:01

连江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连江县2023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连政地〔2024〕29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福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2〕12号),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连江县境内农用地0.5779公顷(其中耕地0.149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连江县东湖镇飞石村水田0.0292公顷、园地0.0415公顷、林地0.1092公顷、草地0.021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9公顷,东湖镇祠台村水田0.1205公顷、园地0.0999公顷、林地0.1283公顷、其他农用地0.023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577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连江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连江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连江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连江县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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