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27日
福州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试行)
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和致第一届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贺信精神,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积极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激励各类技能人才积极参与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展现新时代技能人才的风采,壮大我市技能人才队伍,根据国家、省及市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奖励对象为:由我市组队或推送的参加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及其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和指导专家组(教练团队)。
三、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
四、对由我市组队或推送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一)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牌、银牌、铜牌及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团队项目每名选手均按此标准奖励,下同);金牌、银牌、铜牌及优胜奖项目的指导专家组(教练团队)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及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金牌、银牌、铜牌及优胜奖项目的指导专家组(教练团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三)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其他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金银铜牌(前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指导专家组(教练团队)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四)获得福建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五)获得福州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各项目第一名的选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予“福州市技术能手”称号。
五、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参加职业技能大赛的优秀选手(国家级一类竞赛前20名,国家级二类竞赛前15名;省级一类竞赛前5名,省级二类竞赛前3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直接通过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到技工院校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任教。
六、各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县(市)区和行业(系统)等职业技能竞赛,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竞赛主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自行设立奖励项目和奖励标准。
七、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竞赛项目由教育部确定;省级一类和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按照《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八、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及其他国家、省、市等各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及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九、竞赛奖励每年申报一次,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局申请奖励资金,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按规定予以拨付。
十、我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设立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十一、鼓励社会各界对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给予赞助,赞助经费可用于竞赛组织和奖励。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2021年1月1日起我市参加上述竞赛项目获奖的选手及指导专家组(教练团队)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十三、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