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01-1300-2007-00002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06-12-31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07〕1号
- 发布日期:2007-01-04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办法
市民政局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建设局 市卫生局
(二○○六年十一月)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各县(市)卫生局、马尾区卫生局指定本辖区定点救治医院,负责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
第六条
对在市救助站内突发急病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市救助站负责直接送往定点医院救治。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一)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由各级地方财政在每年安排的专项救治医疗经费中按实际划拨。在市救助站内发病的,由市民政局救助站负责与医疗单位直接结算、实施;公安等部门送定点医院的,由卫生部门与财政结算;其他各县(市)及马尾区由当地民政局与定点医院结算,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按实际支出核拨。
(二)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凡有监护人、亲属、单位的,医疗费由其监护人、亲属或单位承担;凡无法查清监护人、亲属、单位的,视情分别由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统筹解决。尚未纳入以上制度覆盖范围的,由地方财政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四城区的流浪乞讨病人凡在市属医院救治的,救治经费由市财政、市卫生局药品收支结余上缴部分的收入、医院各承担三分之一,具体由各相关医疗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一)市民政局及所属救助管理站负责甄别、确认流浪乞讨病人身份,并按照救助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将已确认并经救治且病情稳定的流浪乞讨病人接回或护送回原籍;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住所地的,由救助管理站的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政府给予安置。
(二)民政、公安、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将流浪乞讨病人直接送往定点医院救治。
(三)市公安局负责社会上流浪乞讨病人的治安管理工作。
(四)市卫生局负责指导定点医院对病人病情的诊断、甄别和救治;定点医院负责对病人进行抢救治疗。病人病情稳定或治愈后,可根据甄别的身份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属救助对象的,由市民政局所属的救助管理站接回或护送回原籍;属非救助对象的,可通知其家属、亲友、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政府接回。
(五)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救治经费管理办法,安排专项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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