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1-0300-2017-0014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7-12-25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7〕364号
  • 发布日期:2018-01-03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榕政办〔2017〕364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18-01-03 09:3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八条措施》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225日  

                                                                

  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八条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双创”活动,现对《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委发20175号)中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七条措施》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措施如下: 

  一、与车库咖啡共同成立规模达2亿元人民币的车库咖啡海峡两岸天使投资基金,主要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创业项目。 

  二、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按照国家、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给予130万元奖励。 

  三、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30万元、7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四、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 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五、对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六、对考核合格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补助3年,其中运营满1年的给予20万元补助运营满2年的补足至30万元运营满3年补足至40万元。 

  七、对众创空间每成功孵化一家企业,在众创空间实际注册并正常运营超过2年,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奖励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3万元,每年每家众创空间不超过30万元。 

  八、每年投入200万元资金,向众创空间、行业协会、投资机构等社会组织征集全市性创新创业活动项目,开展促进投资者和创客(团队)对接以及人才和资本等创业要素在我市集聚的活动。 

  九、其他事项 

  (一)上述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扶持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二)每年由市科技局发布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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