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1-1600-2018-0005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8-07-16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农村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8〕145号
  • 发布日期:2018-07-26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农村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榕政办〔2018〕145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8-07-26 16: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经市十五届政府2018年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部分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

  为促进城乡低保一体化,在城市低保标准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将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的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450元调整提高为每人每月700元;将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的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350元调整提高为每人每月600元。

  二、调整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根据《福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榕政综〔201796号)中“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比例确定”的有关规定,相应提高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详见附件)。

  三、调整起始时间

  新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福州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统计表(调整后)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716日 

  附件

  福州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统计表(调整后)

(市)

城乡低保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

低保

标准

农村

低保

标准

城市对象

农村对象

分散供养

集中供养

分散供养

集中供养

全自理

半护理

全护理

全自理

半护理

全护理

全自理

半护理

全护理

全自理

半护理

全护理

鼓楼区

700 

/

1075 

1323 

1570 

1290 

1587 

1884 

/

/

/

/

/

/

台江区

700 

/

仓山区

700 

700 

1075 

1323 

1570 

1290 

1587 

1884 

晋安区

700 

700 

马尾区

700 

700 

长乐区

700 

700 

福清市

700 

700 

闽侯县

700 

700 

连江县

700 

700 

闽清县

700 

600 

945 

1193 

1440 

1134 

1431 

1728 

罗源县

700 

600 

永泰县

700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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