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1-1000-2020-0001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20-04-15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复工复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20〕45号
  • 发布日期:2020-04-21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复工复效的通知
榕政办〔2020〕45号
来源: 时间:2020-04-21 11: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根据中央、省有关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要求,为扩大内需,提振消费信心,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尽快复工复效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政策举措通知如下:

  一、复工复产方面

  1.鼓励营业场所有序恢复正常营业。认真做好室内通风、环境清洁消毒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措施的前提下,可正常举办会议培训等各类经营活动。在提供餐饮、会议培训等服务时,应根据场地面积、消毒、通风等条件,适当控制提供团体性服务规模,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满座2/3以内,顾客保持一定间隔,并可视情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

  2.鼓励商贸业稳定增长。延长《关于应对疫情促进商业消费增长的措施》(榕政办〔2020〕19号)有效期至12月31日。《关于促进服务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榕政办〔2018〕144号)中,2020年度增量和增幅标准减按“70%”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3.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切实落实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的中小微服务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月份房租,3、4月份房租减半。商场、百货、专业批发市场等承租国有房产后招商租赁给中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大型企业,如有执行对经营户减免租政策的,可享受减免相应租金。承租国有房产后经国有房屋出租方同意转租他人经营的,应确保所减免租金利益归实际经营承租方。集体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参照国有房产对实际经营户给予减免租金,除确有困难外的,原则上减免力度可按国有房产类经营性房产减免承租经营户租金的一半以上确定。鼓励自有产权业主参照国有或集体所有房产类经营性房产减免承租经营户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有房产中心、市供销社、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市直各有关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4.给予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支持。切实落实对我市餐饮住宿行业企业给予水电气优惠政策,用电方面:2020年6月30日前,电费执行9.5折优惠;对用电报装容量160kw及以下低压接入的,免收工料费。用气方面:可以延缓缴交疫情期间的燃气气费,同时双方可协商免除合同违约金用水方面:2020年2—4月份的水费递延缓交3个月(即2月份水费最迟5月底缴交),缓交期内暂停收取违约金,暂停欠费停限水作业。〔责任单位:福州供电公司、福州华润燃气公司、福州自来水公司〕

  5.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的商贸服务业企业提供100亿信贷规模支持。推广海峡银行“复工贷”、福州农商行“战疫征信贷”等特色金融产品大力支持商贸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对于支持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信用类、小额贷款给予适当专项风险补偿。充分发挥市县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作用,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商贸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支持,适当降低担保费和金融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

  6.支持企业落实复工用工政策。对受疫情影响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住宿酒店和宾馆参保企业,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同时,疫情防控期间支持酒店业用工调剂,共享员工。酒店、宾馆有暂时歇业员工,可组织到其他有需求的服务业或生产加工企业,稳定就业1个月以上的,人数达10人(含10人)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予以输出酒店、宾馆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促进消费方面

  7.鼓励开展促消费活动。省、市及县(市)区三级配套1.5亿元资金用于开展“惠聚榕城消费季”专项活动,其中1.2亿元用于定量、分期投放消费券,3000万元用于开展汽车促消费活动,对在我市汽车零售企业购买汽车并上牌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购车补贴。加大汽车消费低息贷款等金融优惠措施力度,加快出台汽车下乡、以旧换新等政策,也鼓励各县(市)区出台汽车消费配套补贴政策。鼓励商贸服务业企业积极开展促销打折活动,允许在户外露天等通风条件好的区域开展规模适度可控的促销和宣传活动。各县(市)区结合“惠聚榕城消费季”“八闽美食嘉年华”活动,策划“区长直播逛商圈”等各具特色的主题促销活动,提振消费信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委、市金融监管局〕

  8.促进餐饮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运用新媒体有序推进形式多样的“八闽美食嘉年华”线上、线下活动,向全国带货宣传推广佛跳墙等闽菜产品;鼓励美团、口碑、一碗福州等通过平台让利的方式,组织商圈及餐饮企业策划开展各具特色的线下促销活动,促进餐饮消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9.支持酒店承接公务会议活动。在疫情期间,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经营性酒店举办各类会议和有关活动,并按规定标准安排用餐和住宿事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机关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10.鼓励开展榕城游活动。根据文旅部门的统一部署安排,加大引客入榕旅游力度,自恢复旅行社市内旅游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本市旅行社通过组织外地游客(福州辖区以外)在福州市参观1家A级收费旅游景区(景点),并在福州住宿1晚以上的,给予奖励:入住星级饭店、温泉景区(含A级旅游景区配套住宿),住宿第一晚按40元/人予以奖励,住宿第二晚按60元/人予以奖励,住宿第三晚按80元/人予以奖励;入住上述以外的非星级酒店,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奖励。单个旅行社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组织来榕旅游专列每列500人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同一时期内,对组织福州本地游客在县(市)区参加市文旅局推荐的乡村旅游线路、乡村旅游精品示范村、福州古厝游等旅游活动,按5元/人予以奖励。单个旅行社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同时,实施暖心行动,自景区恢复开放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全市收费A级旅游景区对全国医务工作者、全省公安干警凭有效证件免首道门票;集中采购10000张全市温泉景区门票,回馈给全省援鄂医护人员及家属,助力康养,使用期限自景区恢复开放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11.鼓励体育健身消费。疫情期间,五一节前发放第一期200万元体育消费券。采用预约抽签方式,按每份50元额度,发放4万份,分4批发放,第1批发放1万份。体育消费券可在征集到的我市辖区内的各类体育健身专业场馆、体育企业和酒店健身场所使用。同时,引导体育培训业实行分期分批线下复业,复业时间和培训对象规模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委,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2.促进工会福利消费。2020年5月份开始,组织1500名一线职工在福州地区集中疗休养,组织市级劳模在福州地区开展疗休养活动,组织1000名新福州人参加“新福州人看福州”活动。对全市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会会员的福利费调整使用安排,在总额度不变的情况下适度向上半年倾斜。〔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财政局〕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415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