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1-1000-2021-0003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21-07-13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培育养老示范企业全面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21〕66号
  • 发布日期:2021-07-16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培育养老示范企业全面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榕政办〔2021〕66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1-07-16 09: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培育养老示范企业全面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13日

福州市培育养老示范企业全面提升专业化

服务水平若干政策(试行)

为培育、壮大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辐射带动作用大的省会城市养老示范企业,发挥其引领带动作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制定本政策。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按照“扶引大龙头、培育大集群、发展大产业”部署,聚焦“扶”和“引”两点共同发力,着力培育一批养老示范企业,全面提升我市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争当高质量发展超越的排头兵。

二、发展目标

按照“选好选优、培优培强”的原则,鼓励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力争“十四五”期间,培育不少于5家运营床位达到1200张或“六助一护”年服务对象达12000人以上、年营业收入超5000万元的养老示范企业。

三、入选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列入福州市养老示范企业:

1.注册地在福州市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养老服务企业。

2.具有持续的经营发展能力。主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类的,营业收入连续三年达1000万元且年均增长30%以上、连续两年达2000万元且年均增长10%以上或达5000万元且逐年增长;主营机构养老服务类的,营业收入连续三年达2500万元且年均增长30%以上、连续两年达5000万元且年均增长10%以上或达1亿元且逐年增长。

3.具有稳定的服务保障能力。在福州市域内,主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类的,连续三年员工人数达60人且年均增长30%以上,“六助一护”年服务对象达10000人且年均增长10%以上;主营机构养老服务类的,连续三年员工人数达200人且年均增长30%以上,运营养老床位达1000张且年均增长10%以上(含家庭养老床位,自建自持运营、PPP项目建设运营的养老床位数按2倍计算)。

4.具有智能信息化管理能力。以现代信息技术(如互联网、大数据、移动终端等)为依托,围绕生活起居、安全保障、医疗卫生、保健康复、娱乐休闲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更便捷舒适的服务,并接入市级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

5.具有医疗服务能力。设置有医疗机构,或为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能提供居家护理服务。

6.具有标准化规范运营能力。符合《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至少运营1家五星级养老服务设施。

7.发展目标明确、规划科学、成长潜力大,且守法经营,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扶持政策

1.项目用地扶持。支持示范企业新上养老项目,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对采取综合评标法招标方式公开出让的养老用地,可按有关规定设置相应分值予以倾斜。

2.经营场所扶持。支持示范企业持续、稳定经营,承租市国有房产的,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可协议租赁,租金按养老服务场所评估价收取。租赁(公建民营)期满,经市民政局考评优秀的,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可以续期一次。承租集体房产的,经集体研究,可参照国有房产采取协议租赁形式承租。

3.承接项目扶持。支持示范企业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对采取综合评标法招标的,可以按规定设置相应分值予以倾斜。

4.贷款贴息扶持。鼓励银行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示范企业发展养老事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财政按银行贷款利率的50%对贷款企业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单户每年贴息不超过50万元。

5.稳岗用工扶持。鼓励发展员工制,示范企业主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员工数在150-249人、250-349人、350人及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60万元、100万元、140万元奖励;主营机构养老服务的,员工数在350-449人、450-549人、550人及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140万元、180万元、220万元奖励。支持示范企业稳岗用工,开展东西部劳务协作,在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点对点”对接外地员工返岗就业。

6.跨越发展扶持。主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示范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主营机构养老服务的示范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突破首年拨付40%,再持续保持两年的,第三年拨付余下60%。上市挂牌的示范企业,按我市现有奖补政策给予上市奖励。

7.品牌创新扶持。开展“福州市养老服务优秀品牌企业”评选活动,全面提升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服务水平,每两年评选一次,排名前三名的,市政府予以表彰,并分别给予品牌企业50万元奖励。

五、组织保障

1.强化统筹协调。建立培育养老示范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企业吹哨、部门报到、领导联包”工作机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召集,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国房中心等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全力当好养老示范企业发展的坚强后盾。

2.强化挂钩服务。建立市领导挂钩服务示范企业机制,属地县(市)区政府成立工作专班,制定“一对一”帮扶措施,进一步缩短新上项目在土地规划、环评、消防、水务、电力设施配套等环节的审批流程,帮助企业做好政策落实、要素保障、技术指导。重大问题可通过“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研究协调。

3.强化督促考核。强化对各县(市)区示范企业培育情况考核,对辖区内企业获评示范企业的县(市)区,予以绩效加分。

六、附则

1.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及相关市直部门负责政策解释工作。各县(市)区可参照制定本地区的扶持政策。

2.“福州市养老服务优秀品牌企业”评选办法,由市民政局牵头,另行制定。

3.经认定的养老示范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可享受的扶持措施,奖励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对获得资金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市的示范企业,需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兑现扶持政策:(1)企业有偷漏税行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存在银行逃废债、非法集资,以及弄虚作假、侵犯老年人权益等行为的;(2)企业自愿退出培育扶持的。

5.企业应当据实申报有关材料,对申报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依法追回已拨付奖励资金,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示范企业的年营业收入,包含其投资控股的子公司和作为唯一发起人的民非企业,以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为准;示范企业员工数按上年度末在册、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地缴纳医社保(满6个月)的人数统计。

7.建立示范企业准入退出机制,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评定一次。申报初审工作由示范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于每年6月1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报送至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评定小组进行评定审核,示范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评定结果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违反扶持政策相关规定的,立即撤销其示范企业资格,并追缴有关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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