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1-0200-2023-0000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23-01-19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办规〔2023〕2号
  • 发布日期:2023-02-02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规〔2023〕2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3-02-02 09:2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9日

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43号),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推动加快建设美丽河湖、美丽海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传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福州治水的创新理念、生动实践,紧扣“一个篇章”总目标、“四个更大”重要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并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在巩固提升排污口整治成效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着力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福州,绘就“江河安澜、河畅水清、岸绿景美、鱼翔浅底”的新画卷,全面建成人水和谐共生的海滨城市、山水城市。

(二)工作目标。以闽江、敖江、龙江三大流域,罗源湾、闽江口、福清湾、兴化湾等海湾和鉴江半岛—黄岐半岛东部海域、长乐东部海域、兴化湾福州段等湾区为重点,明确阶段性目标,推进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各县(市)区将排查出的各类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编码,统一纳入管理。

在2022年完成闽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工业企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入海排污口整治的基础上,2023年底前,完成重点流域、重点海湾及美丽海湾样板湾区的排污口排查,完成80%溯源和35%整治任务(重点流域、海湾及美丽海湾样板湾区名单详见附件1),完成大樟溪、梅溪、溪源溪、淘江等闽江支流,敖江干流、龙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回头看”。

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

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省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实现入河入海排污口规范化管理。

二、任务措施

(三)摸清排污口底数。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县(市)区开展排污口排查分类整治,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要落实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主体责任,充分衔接前期开展的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放口)排查整治成果和实践经验,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地毯式排查。对所有存在排水的排污口污水均要采样监测,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排放浓度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制定本辖区入河入海排污口清单。

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商务部门指导、协调省级以上开发区推动“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督促完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工信部门指导、协调经政府审批的省级以下工业产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建设部门要指导开展城镇雨洪排口、市政溢流口溯源整治;水利部门指导开展闸坝、泄洪口、排洪箱涵、大中型灌区灌溉口等排口溯源整治;农业农村部门实施农药、化肥减量增效,督促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海渔部门指导开展水产养殖排污口源头整治;交通部门指导内河港航码头相关排污口溯源整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市直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确定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特别要对监测发现问题突出的排污口进行重点溯源。通过查询资料、人工排查、技术溯源等方式,查清污水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包括污水性质、超标情况、超标原因等,厘清责任主体,完成排污口溯源管理台账,并在省级生态云平台落图。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市直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分类整治

(五)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具体按照国办函〔2022〕17号文件及生态环境部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技术指南进行分类。混合污水排放口,以对水体危害大的废水性质确定排污口类型。雨污分流不彻底的城镇雨洪排口在整治完成前参照排污口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市直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六)明确整治要求。各县(市)区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梳理现有排污口存在问题,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分级分类整治的原则,“一口一策”开展整治(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详见附件2),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入河入海排污口清单(详见附件3)。对排查出的入河入海沟渠及其他排口,结合黑臭水体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重点流域(海域)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统筹开展整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市直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

(七)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海洋特别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整改无望、无法取得主管部门批准的排污口;超标排污口,经评估认定不能被污水处理厂收集并有效处理,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也不能达到排放要求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市直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

(八)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或农村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告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并做好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畜禽养殖场尽量不设排口,对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等无法完全采用粪污资源化利用的,经论证,符合环境容量、防洪等要求的,可以保留一个排污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市直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九)规范整治一批。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排污口责任主体和各排污单位分清责任,并在企业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市直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交通运输局

(十)巩固提升一批。相关单位要结合城市内河综合整治及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巩固提升城区内河雨洪排口治理成效,进一步规范雨洪排放口管理。对非降雨时排水或雨污分流不彻底的城镇雨洪排口,应组织溯源排查,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保持城区内河水质长治久清,将城区内河持续打造成为文明河、经济河、旅游河、生态河。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总、市新区集团、市排水公司

市直指导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十一)开展试点示范。推动国家排污口整治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各县(市)区,特别是汛期污染强度大的地区,要结合黑臭水体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工程,开展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建设,探索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推进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完成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按照污水管网全覆盖、雨污分流全到位、污水排放全纳管、排河排海污水全达标、重点行业企业管道可视全明化的“四全一明”要求,建设福清江阴港城经济区等一批“污水零直排”示范园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市直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四、严格监管

(十二)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空间管控要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市直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三)严格规范审批。对排污口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所有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备案制,备案依据相关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其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报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实行分级审核,建设项目新增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可以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同步办理。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存量入河排污口中,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已取得设置审核同意书或登记的排污口结果依然有效;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一次修订实施前,已建成的排污口在完成规范化建设后按照现有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一次修订实施后,未经设置同意,但已按规定通过项目环评并建成的排污口,经排查整治符合要求且设置审核论证后确需保留的,应按新增排污口要求补办设置审核。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市直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

(十四)加强日常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应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应设置监测点并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监测因子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选取;城镇雨洪排口选取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作为监测因子。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常态化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每年核查已完成排查整治的排污口数量比例不少于行政区域内现有排污口总数的10%,设置审批备案的排污口数量比例不少于当年度审批和备案排污口总数的30%。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市直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城乡建设局

(十五)严格环境执法。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水利、建设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应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及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市直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

(十六)夯实整治成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紧盯污水“零直排”目标,落实“河长制”,积极拓展“河长日”,深入开展“护河爱水、清洁家园”行动,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对所有排污口实施动态管理。对未整治到位、整改后出现反弹的,督促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到位;对新排查出的排污口,要尽快确定责任主体,实施分类整治,动态更新排污口清单。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市直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五、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认识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对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细化工作方案,2023年2月底前制定出台属地排污口实施方案及形成属地排污口清单,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起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管理等信息,并动态更新排污口清单;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本年度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推动落实情况。

(十八)强化支撑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排污口排查整治作为流域综合治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项目的重要实施内容,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用好地方政府债券和政府投资基金,积极争取中央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强化排污口排查整治经费保障。鼓励并规范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排污口的排查、监测、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应衔接省级生态云平台,推动市级生态云平台及相关模块建设,依托“生态云”平台,加快排污口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十九)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管理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河湖长制以及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等相关工作考核。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问责。

(二十)倡导全民共治。各县(市)区结合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宣传推广,加强排污口监管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要依法、及时、准确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定期更新排污口审核、备案、监管等相关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及时处理公众举报投诉。对取得较好整治效果的区域和案例进行宣传推广,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重点流域、海域及美丽海湾样板湾区名单

    2.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

    3.入河入海排污口清单

附件1

重点流域、海域及美丽海湾样板湾区名单

重点流域及重点河流

闽江流域:干流、梅溪、溪源溪、大樟溪、淘江、井下溪;

龙江流域:干流、太城溪、大北溪;

敖江流域:干流、斌溪、日溪、牛溪;

其他重要流域(河流):起步溪

重点海湾

罗源湾、闽江口、福清湾、兴化湾

美丽海湾样板湾区

鉴江半岛-黄岐半岛东部海域、长乐东部海域、兴化湾福州段

附件2

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整治要求

总体要求

1.原则上一个排污单位(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告知属地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2.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进行命名、编码并设置标识牌。

3.按照“开口子、立牌子、树杆子”规范化要求,在围墙外入河入海前“开口子”设置明渠段或取样井,“立牌子”设置标志牌公布举报电话等其他举报途径,规模以上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树杆子”,因地制宜安装在线计量和视频监控设施,实现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

工业排污口

工矿企业排污口

1.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原则上不单独设置排污口,确需要单独设置排污口的,应开展设置论证,依法依规审核或备案。鼓励进行尾水深度治理后回用于生产。

2.雨洪排口不得排放污水,要做到晴天不排水、雨天不排污;初期雨水应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3.排污口执行标准: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无环评批复标准的,执行的优先标准顺序为:地方排放标准、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综合排放标准。

4.雨洪排口执行标准: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无环评批复标准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其它行业标准有要求的除外)。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工矿企业雨洪排口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口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1.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达标排放的,应开展限期整改,确保达标排放。

2.鼓励重点流域或沿海地区将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的排水转化为可利用的水资源,就近回补自然水体。

3.排污口执行标准:水环境敏感地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包括接纳部分工业废水的)执行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值;其他地区因地制宜科学确定排放标准。

4.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农业排口

规模化畜禽养殖

排污口

1.畜禽养殖场尽量不设排口,尽可能采用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处理养殖粪污。

2.发展水产生态健康养殖,积极推广池塘工厂化循环水、大水面生态增养殖、稻鱼综合种养等多重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完善循环水和进排水处理设施,推进养殖尾水节水减排。

3.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统一处理养殖尾水。

4.排污口执行标准:对畜禽养殖场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无环评批复标准的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执行,用于农田灌溉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对水产养殖场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无环境批复标准的淡水养殖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9878-1996);海水养殖执行《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如有地方排放标准,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规模化水产养殖

排污口

其他排口

大中型灌区排口

大中型灌区主要集中排口,通过建设农田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蓄积池等氮磷拦截设施,降低入河入海水质的浊度和氮磷营养污染物。

港口码头排污口

1.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污口要参照工业企业生产、生活污水排污口整治要求,优先接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收集处理;因条件限制无法接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鼓励自建污水处理系统,确保达标排放。

2.鼓励在港口码头内装卸散装原辅材料的场所、装卸机械冲洗水、含油污水、含煤、矿污水、集装箱洗箱污水、化学品污水(含化学品船舶洗舱水、泵舱舱底水)、防尘抑尘喷淋水等各类生产、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后回用,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3.港口码头应按规定设置雨污拦截坝、雨污收集处理设施。对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原油、渔港等码头,要设置隔油、沉淀以及初期雨水收集或储运设施,初期雨水纳入污水收集处理系统。

4.排污口执行标准: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无环评批复标准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其它行业标准有要求的除外)。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

整治要求同规模以上畜禽或水产养殖排污口。其中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养殖散排口,鼓励推广末端化集中处理模式。

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

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

1.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接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

2.加大污水管网排查力度,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推动老旧管网修复更新,加快建设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提升污水收集效能。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

1.对设施停运破损、管网未配套、处理能力不符合实际需求、进水水质浓度低、出水水质不达标等非正常运行的设施,要有序分批实施提升改造,确保污水有效收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标。

2.因地制宜、合理选择“纳厂、集中、分散”等技术路线,设施尾水尽可能通过人工湿地、还田利用、种植浇灌、生态缓冲带等途径予以资源化利用,就近回补自然水体。

3.执行标准:尾水用于农田灌溉的,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尾水排放外环境的执行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869-2019)。

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

1.对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接入收集管网。

2.遵循“污水应收尽收、雨水应分尽分”的原则,推进排水体系的改造,做到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率,尽量减少污水散排口。对分散式村庄可以就地安装简易污水处理装置,鼓励尾水就地就近实现资源化利用。

入河入海沟渠

1.排查出的入河入海沟渠及其他排口,由属地地市级人民政府结城市和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海湾)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系统整治。

2.执行标准:有环境功能区划的执行对应标准;无环境功能区划的,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水质标准;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水质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参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号)中关于黑臭水体污染程度分级标准或《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19〕826号)中关于黑臭水体识别标准进行评价,优先开展整治。

附件3

入河入海排污口清单

序号

排污口名称

排污口编码

所在行政

区域

排污口位置

排污口所属流域海域

责任主体

排污口类型

排污口一级分类

排污口二级分类

排污口设置时间

区县

乡镇(街道)

经度

纬度

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续表

污水排放量(万t/a)

排放方式

排入水体名称

排入水体的水质目标

是否已审批和登记(备案)

对应排污单位清单

是否制定整治方案

存在问题情形

是否实施整治方案

审批(备案)排放量(如有)

实际排放量

所在水(近岸海域水环境)功能区

所在水(近岸海域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

                     

填表说明:

1.“排污口名称”、“排污口编码”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要求填写。

2.“排污口位置”中的经度、纬度是指采用手机等定位设备,在WGS-84坐标系下所测定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经度和纬度,分别按N*°*′*′′和E*°*′*′′格式填报。

3.“排污口所属流域海域”填写:闽江流域、敖江流域、龙江流域;入海排污口统一填写东海海域。

4.“责任主体名称”按照本标准中规定的方法填写,应填写所有责任主体,并明确主要责任主体。

5.“排污口类型”填写入河或入海。

6.“排污口一级分类”: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

7.“排污口二级分类”填写入河入海排污口二级分类名称。

8.“排污口设置时间”优先填写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设置审批时间,无审批的填写实际建成时间,两个时间点均不明确的填写“不详”,时间精确到“日”,例如:2006年1月1日。

9.“污水排放量(万t/a):“审批排放量”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时的污水排放量。“实际排放量”对于有在线监测设施的入河入海排污口,依据在线数据填报;对于无在线监测设施的入河入海排污口,采用手工监测数据填报。在手工监测过程中,对于入河入海排污口连续稳定排放污水的,可以通过监测瞬时流量计算全年排放量;对于季节性、间歇排放等无规律的入河入海排污口,根据实际排放时间和流量计算全年排放量。

10.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放方式”填写相应数字:1-管道,2-沟,3-渠,4-其他,对于填写“4”的还需用文字注明具体排放方式。

11.“排入水体名称”填写入河入海排污口所在本级及上级河流海域名称,排污口排入湖泊、水库的填写所在湖泊、水库名称;入海排污口排污水体填写沙埕港、三沙湾、罗源湾、闽江口等35个湾区名称。

12.“排入水体的水质目标”分别填写入河入海排污口所在水(近岸海域水环境)功能区及水(近岸海域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

13.“是否已审批和登记(备案)”填写相应数字:1-排污口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设置审批;2-海排污口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登记;3-排污口通过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设置审批;4-入海排污口备案;5-未经审批和登记(备案),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6-未经审批和登记(备案)。已通过审批或登记的还需在数字后括号内填写文件文号或名称,对于同时满足的,以“+”号连接,例如:1(审批文件文号或名称)+3(审批文件文号或名称)。

14.“对应排污单位清单”填写排污口对应的所有排污单位名称,以营业执照上的规范名称为准。

15.“是否制定整治方案”填写相应数字:1-未制定,2-制定中,3-已完成。

16.“存在问题情形”按照本标准规定填写“清理合并类”或“整改规范类”,并对存在问题进行具体描述。

17.“是否实施整治方案”填写相应数字:1-未实施,2-实施中,3-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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