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01-0200-2009-00096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09-02-02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已改制、关闭破产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预留政策性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09〕18号
- 发布日期:2023-08-03
- 有 效 性: 有效
市直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对已改制、关闭破产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发放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1952年前参加工作厂级领导补贴、劳模津贴、归侨生活补贴、遗属供养救济费等各项政策性补贴是根据《关于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费用项目及标准的意见》(榕政综〔2002〕246号)精神,在原企业实施改制、关闭破产时予以一次性预留10年。为体现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规范政策性补贴发放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继续对已改制、关闭破产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按月据实发放各项政策性补贴工作。
二、关于加强财政监管审计工作。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监管、审计,对上述各项政策性补贴发放情况组织定期审计,发现违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
二○○九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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