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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的通知_政法工作_政府信息公开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1-2706-2014-0005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4-07-25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4〕116号
  • 发布日期:2014-07-25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4〕116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14-07-25 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单位、基层组织和公民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职责火灾隐患的整治措施,建立健全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现就贯彻落实《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闽政办〔2014〕68号)(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职责。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对照自身职责,全面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各项工作。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联席会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议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措施并制定实施方案,对辖区内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各乡镇(街道)要确定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抓好行业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全力推动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整改。对符合《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牵头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本级政府的责任领导,确定整改的责任部门,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协调解决整改资金,有条件的地方要将整治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的整改或配合整改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对于一时难以整改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可以研究制定贴合实际情况的短期应对的最低消防技术条件。

  三、建立健全城市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管理例会制度。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要建立健全城市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管理例会制度,定期召集公安、规划、建设、园林、财政、消防等相关部门以及供水企业,通报辖区公共消火栓、内河取水口等城市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情况,研究解决消防供水设施配置不足、缺失、损坏、被圈占、被埋压以及使用不便等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规划、建设部门应综合考虑南方雨水多、易被泥沙填埋、易锈蚀,气候温暖、无防冻要求以及与城市环境相协调等因素,从易于识别、方便操作的角度出发,合理规划公共消火栓设置形式;建设、园林等主管部门每年应拟定建设、改造计划,逐步增设并对不符合灭火救援要求的城市消防供水设施进行改造;财政部门对城市消防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应予支持并优先保障所需资金。

  四、严格常态化排查整治和工作情况报送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系统特点,于每年1月底前制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案或计划,并于2月15日前报本级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要按照既定方案或计划开展排查整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整治情况;要严格落实工作情况报送制度,上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1日前报本级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总结内容应当包括组织部署和宣传发动情况、排查整治工作数据、督导奖惩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各县(市)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报告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7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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