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01-2704-2014-00075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4-11-20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务督查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4〕173号
- 发布日期:2014-11-20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 年11月2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
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马上就办"和“敢于负责、敢于担当、敢闯敢试”的工作要求,推动作风转变,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结合福州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督查工作基本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二)紧跟部署,快速督办;
(三)依法督查,分级负责;
(四)创新方法,注重实效;
(五)实事求是,敢于问责。
第二条 督查工作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政务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各县(市)区政府督查室、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务督查工作;
(三)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开展、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全市综合性政务督查工作,市政府办公厅各相关处室负责对口服务的市领导分管领域的专项政务督查工作;
(四)市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市长批示、交办事项的督查工作。
第三条 督查工作主要任务
(一)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
(三)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
(四)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
(五)市委市政府协调重大项目建设例会议定事项;
(六)市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
(七)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督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督查工作时限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事项,责任单位要分别于当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责任单位要于每月5日前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市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责任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落实情况;
(四)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凡紧急事项,应即办即报;非急办件,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反馈;如情况特殊需延长查办时间的,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市人大代表建议应在3个月内办复,市政协提案应在5个月内办复,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复;
(六)政府明确的其他督查事项,责任单位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反馈,若需延长时限的,应说明原因,一般最迟不超过40个工作日。
第五条 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建立督查工作台账,对列入督查的事项分解立项,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单位、规定完成时限;
(二)交办。将督查事项以《督办(催办)通知单》的形式交给具体承办单位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督查事项后,应按要求及时办理;
(四)督办。采取电话询问、走访座谈、现场查看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推动督查事项的落实;
(五)反馈。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督查事项的办理结果(应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发);
(六)审核。督办单位对承办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承办单位重办重报;
(七)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六条 督查工作方式
(一)综合督查。对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分解落实情况进行综合督查,确保目标任务如期推进,按时完成;
(二)专项督查。根据政府工作总体安排和阶段性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确保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三)联合督查。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督查事项,由相关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形成督查合力,构建全方位的大督查格局,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四)书面督查。通过下发督办、催办通知等形式,交办督查事项,掌握办理情况;
(五)会议督查。通过召开交办会、协调会、现场会等形式,对情况复杂、涉及多部门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暗访抽查。不打招呼、深入现场察看,深入群众访谈,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掌握真实情况;
(七)回访核查。对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对承办单位反馈的情况进行实地核实,严防弄虚作假;
(八)调研督查。对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深入调研,适时提出意见建议,做好深化决策、延伸服务工作;
(九)约谈督查。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对不作为、慢作为等工作不落实的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责令整改,限时办结。
第七条 督查工作绩效考评
(一)本《规定》督查工作主要任务均纳入市绩效考评体系;
(二)督查工作绩效考评贯彻奖罚分明原则,对快速、保质、保量完成督查事项的单位予以加分,对不能按时完成督查事项的单位,予以扣分;
(三)督查工作绩效考评对承办重要事项多、完成任务好的单位予以加分;
(四)督查工作绩效考评细则应适应新情况、新要求,每年修订一次,不断完善,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第八条 督查成果运用
(一)督查情况通报坚持表扬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对完成工作任务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未按时限办结的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被连续两次通报批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市效能办按有关规定实施效能问责;
(三)对承办督查事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实情的单位,其督查工作年度绩效考评记零分;
(四)对工作不落实、严重影响全市目标的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可向有关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五)每期督查情况通报均抄送市委、市政府领导,作为领导班子政绩评价和干部考核任用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督查工作保障机制
(一)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健全督查工作机构,选配副科级干部担任督查室主任,配齐配强督查工作人员;
(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应明确一位领导分管督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督查工作;
(三)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为督查工作人员提供列席有关会议、参与领导同志检查调研活动,阅读有关文件和信息的便利;
(四)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应为督查工作人员开展实地督查提供必要的保障;
(五)市政府督查室应建立工作联系渠道,加强沟通协调,形成便捷、畅通、高效的督查工作网络;
(六)市政府督查室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督查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条 督查工作制度
(一)限期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对督查事项要按时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
(二)调查复核制度。对重要督查事项要进行实地调查复核,并视情开展“回头看”、“再督查”,切实增强督查实效;
(三)情况通报制度。建立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对抓落实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要总结其经验,交流推广,推动工作。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单位,要指出问题,责成报告原因及改进意见;
(四)责任追究制度。对督查事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督查调研制度。对于政府重大决策的督查,督办单位要深入基层,发现问题,查明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督查机制
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榕委发[2014]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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