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1-1500-2010-0007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0-08-17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福州市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0〕150号
  • 发布日期:2010-08-17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福州市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0〕150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10-08-17 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福州市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实施办法(暂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年八月十七

  福州市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

  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实施办法(暂行)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0年8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43号)要求,使用耕地作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项目,在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以下简称“挂钩指标”),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为规范挂钩指标的使用,根据我市具体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挂钩指标的产生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按每个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200亩的标准下达周转指标(我市合计600亩,使用到2010年底)。挂钩指标进入交易平台,允许进行有偿转让,待土地整治方案审批并核定挂钩指标后予以抵扣。我市3个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青口镇、荆溪镇、龙田镇)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审批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2010年8月底前,每个试点镇要完成2个(含2个)以上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每个土地整治项目的规模不低于200亩,经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福州市农业局审核后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先行核定挂钩指标。试点期间,为规范交易转让行为,按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挂钩指标首先在本设区市内使用的原则,周转及新增指标的使用由福州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具体承办相关工作。

  二、挂钩指标的管理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建立挂钩指标台账,记载各地挂钩指标提供情况审核各县(市)区上报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使用挂钩指标情况,核销已使用的挂钩指标。同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具体分析我市挂钩指标使用情况,报经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指导产生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多余指标按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的相关规定进入交易平台转让。农村土地整治形成耕地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提出项目新增耕地的验收申请,报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福州市农业局共同组织验收后上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核定并结算相应的挂钩指标。

  三、挂钩指标的对接

  确需使用挂钩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用地报批前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意见,使用本市挂钩指标的,由使用挂钩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提供挂钩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从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定协议县(市)区人民政府使用本辖区内产生的挂钩指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产生挂钩指标的乡镇人民政府签定协议。提供挂钩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指标使用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交割凭证。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促进指标对接工作,督促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具体办理协议的起草、报签、互换资金交割凭证送达等工作。提供挂钩指标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协议签订且收到指标使用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交易平台上公布交易结果。福州市城区(除马尾区外)使用挂钩指标的由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在报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代表市政府与提供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定协议,用地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复及协议从送达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经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使用本市以外挂钩指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规定执行。

  四、挂钩指标使用费

  使用挂钩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从本县(市)区土地出让收益中拨付资金用于农村土地整治(支付指标使用费)。试点镇及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土地整治专户并确保专款专用。为进一步支持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本市内使用挂钩指标的有偿使用费统一按照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最低标准上浮20%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挂钩指标使用协议书规范格式

     2.福州市城乡土地增减挂钩指标有偿使用费最低标准 

                                  

  附件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使用协议书

  甲方:    县(市、区)人民政府

  乙方:    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43号),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惠原则,就甲方向乙方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 甲方同意将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定的农村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形成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亩调剂给乙方,乙方用于占用耕地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耕地占补平衡。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使用费为每亩    万元, 合计   万元。

  三、甲方保证所使用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合法有效。

  四、 资金交割与指标划转

  1、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乙方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使用费   万元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2、乙方按协议约定将资金汇入甲方账户后,乙方凭双方协议和资金交割凭证有权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甲方在签订协议且收到指标使用费后,由国土资源局3天内在交易平台上公布交易结果,核销已使用的挂钩指标。

  五、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日            年  

 

 

附件二

 

福州市城乡土地增减挂钩指标

有偿使用费最低标准

                            单位:万元/亩

(市)

鼓楼区

台江区

仓山区

晋安区

马尾区

福清市

长乐市

闽侯

闽清县

罗源县

连江县

永泰县

平潭县

挂钩指标

有偿使用

最低标准

20

20

20

20

18

16

14

13

 12

12

 13

11

11

注:表中最低标准是按国家现行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确定的,我市在此基础上上浮20%。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