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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木材经营加工批准书的审批权限有何规定?

  《福建省森林条例》、《福建省木材经营加工批准和监督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1)申请经营木材和加工木材年消耗折合材积不足2万立方米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2)申请设立大型木材林产品市场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设区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3)申请加工木材年消耗折合材积在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4)经批准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需要设立分厂的,其分厂地点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分厂地点跨县的,由该分厂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5)农村居民加工自留地和房前屋后采伐的林木以及经批准采伐的自用材,不列入木材加工批准范围。

所属单位:林业局 所属分类:审批事项 时间:2024-11-21 10:25 浏览量: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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