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红头文件”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通常所说的“红头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施管理,根据法律法规针对所有管理对象或者某类管理对象(不是针对具体对象)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红头文件”不能单独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如果认为该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红头文件”违法,可以一并向接受复议的行政机关提起合法性审查。这些可以一并提请审查的“红头文件”包括:(一)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以上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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