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福州市森林公安局部门决算说明

日期:2017-09-30 10:49 来源: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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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福州市森林公安局部门决算说明

按照《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批复市森林公安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榕财决[2017]96号)的要求,现将我单位2016年度部门决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查处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法律授权的林业行政案件。 

(二)适时组织全市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专项行动和林区重点整治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机关开展基层基础建设。

(三)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各项执法工作制度和执法办案、警务督察、错案追究等监督管理机制。组织、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机关和民警法制教育和培训。

(四)执行森林公安领导干部“下管一级”制度,组织、指导、督促全市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和教育培训等,组织、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机关执行队伍建设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负责全市森林公安民警的警籍、警衔评授晋升的审核、申报和管理。

(五)组织实施全市森林公安机关的警用武器弹药装备、被装购置、使用、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机关的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以及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组织实施市辖区内野生动物保护救助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福州市森林公安局内设综合科、刑警队、法制科、治安科等4个正科级科队9个市局直属派驻国有林场森林公安派出所和2个警务室,全市森林公安专项行政编制65名,其中市局机关17名,直属所48名,2016年底全市在编森林公安民警58名,其中58名全部列入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

单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2016年底在职人数

福州市森林公安局

财政拨款

65

58

三、部门主要工作总结

   2016年,我市森林公安机关牢固树立便民利民为民理念,认真落实平安福州建设部署,坚持“打防结合、打防并举、以打开路、筑牢防线”的基本方针,严格执法,对涉林违法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有效遏制了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的高发势头,2016年,我局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坚持打防并举,全力维护林区治安稳定。今年全市森林公安机关共受理各类森林案件383起,查处322起,打击处理各类涉林违法犯罪人员499人次。其中立森林刑事案件114起,破获75起(其中破重大案件6起、特大案件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6人(抓获逃犯34人),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6人,移送审查起诉47起63人;查处治安案件31起,行政拘留34人次;查处林政案件216起,处罚339人次;收缴木材1183.169立方米,收缴省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669只(条),制品159.6公斤,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89.13万元有力地维护林区社会大局稳定。

(二)精心组织开展“清积案会战”“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缉枪治爆”、“严厉打击破坏沿海防护林违法犯罪”“绿剑行动”等系列专项行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积极推进“四项建设”。 严打专项行动中,全市森林公安机关共破获盗伐林木刑事案件11起、滥伐林木刑事案件22起、森林火灾刑事案件6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件3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刑事案件18起,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林政案件109起。在市林业局组织开展的“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全市森林公安机关积极作为,破获省林业厅、国家林业局驻福州专员办督办涉林刑事案件2起,破获市林业局督办涉林刑事案件12起。我局认真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等林区禁毒宣传,“绿剑禁毒”专项行动中,编印2万份《禁种铲毒 人人有责》、《珍爱生命 拒绝毒品》三折彩页宣传册发放基层,加强对市林业局分片挂点的罗源县凤山镇吸毒人员突出问题重点整治工作督导,创建“无毒林区”。

(三)以信息化建设为契机,加强基层执法环境改善。市森林公安局集中采购100台执法记录仪和6台采集器,充实一线执法办案单位。市森林公安局应急指挥中心项目完成招标工作,永泰、福清森林分局已完成应急指挥中心和林区治安卡口建设。马尾区森林公安分局建设完成占地106平方米,具备讯问室、信息采集室、候问室、询问室、检查室与物证室功能的执法办案中心,进一步推进森林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成功申报闽清县公安局白樟森林派出所为2016年度全省森林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

四、2016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6年福州市森林公安年初结转和结余18.09万元,本年收入1610.94万元,本年支出1336.99万元,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结余分配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292.04万元

(一)2016年本年收入1610.94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421.83万元,增长35%,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1609.78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0万元。

2.事业收入0万元。

3.经营收入0万元。

4.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6. 其他收入1.16万元

(二)2016本年支出1336.99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143.96万元,增长12%,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1164.99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047.63万元,公用支出117.36万元。

2.项目支出172.01万元。

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

4.经营支出0万元。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五、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公共财政拨款支出1327.64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134.61万元,增长11%,具体情况如下(按项级科目统计):

(一)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28.07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减少106.89万元,减少79.2%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生活补助等由福州市机关社保统一发放

(二)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0.71,较2015年决算数增加0.71万元,主要是新增此项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的提租和高龄补贴费等

行政运行1028.94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增加223.81万元,增长27.8%,主要原因是人员及经费的增加。

林业执法与监督162.65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减少3.41万元,减少2%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

住房公积金63.09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增加11.65万元,增长22.6%,主要原因是增资及人员的增加

提租补贴21.39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增加3.66万元,增长20.6%,主要原因是增资及人员的增加

购房补贴22.79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增加5.07万元,增长28.6%,主要原因是增资及“98”人员的增加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福州市森林公安局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比2015年决算无增、无减少

七、“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33.52万元,同比下降46.3%。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本年度无因公出国,与2015年决算数无增、无减少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3.4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无,2016年度无购置新车公务用车运行费33.43万元,主要用于执法执勤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1辆。与2015年相比,公务用车购置费下降100%,公务用车运行费下降34.7%,主要是车改后车辆减少,车辆开支也相应减少

(三)公务接待费0.09万元。主要用于接待河南省南阳市森林公安局办案人员累计接待1批次接待总人数10人。与2015年相比,公务接待费支出下降71%,主要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减少公务接待费的开支

八、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7.36万元,比2015年增长23.5%,主要是新增车改后的交通补贴发放等。

九、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福州市森林公安局无项目列入2016年开展绩效自评的主要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

十、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8.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8.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十一、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本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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