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防震减灾中心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403-2500-2009-0004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地震局
  • 成文日期:2009-09-04
  • 标    题: 关于做好福州市行政区内地震监测设施及环境保护工作的报告
  • 发文字号: 榕震〔2009〕42号
  • 发布日期:2009-09-04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做好福州市行政区内地震监测设施及环境保护工作的报告
榕震〔2009〕42号
来源:福州市地震局 时间:2009-09-04 00:00

市政府:

   根据福建省地震局《关于依法做好地震监测设施报告备案工 作的函》(闽震函[2009]168 号)要求,为了依法加强对地震监测 环境的保护,确保地震监测设备安全、有效、正常的运行,提高 地震监测能力,根据 2008 年 12 月 27 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 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 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规定和 2004 年 9 月 1 日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409 号令)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 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保护 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资源、城 乡规划、测绘等部门”的规定,现把本市五区内新建的地震监测 设施分布的情况报告如下(详见附件),保护范围按《地震监测管 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福州市区新建的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一览表

                                                  

                       二○○九年九月四日

                           福州市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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