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凤山水厂至高新区过江供水管道工程(施工)-变更公告
日期:2022-11-25 00: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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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凤山水厂至高新区过江供水管道工程(施工)答疑纪要各投标人:关于飞凤山水厂至高新区过江供水管道工程(施工)(招标编号:E3501040102100318002),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发布答疑纪要如下:一、答疑纪要部分1、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是:单项合同中管径在DN700mm(含)以上、总长度在1400m(含)以上且一次性穿越河道的施工业绩。那么我们的长度有达到1400米,但只有部分长度从河道走是否符合业绩?答:在满足单项合同中管径在DN700mm(含)以上、总长度在1400m(含)以上的前提下,只有部分管道一次性穿越河道符合本项目业绩要求。 2、由于中国省份众,每个省/市/自治区在录入项目信息时要求不同,导致项目信息录入不齐全,若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已录入招标人指定的平台库,但查询不到“总长度在1400m(含)以上”这一指标,那么投标人通过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业绩工程发包人证明材料,以证明“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指标,是否也是满足“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答: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中“4.1.9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规定执行。 3、招标文件中“一次性穿越”是穿越河道1400米长,还是只要穿越河道长,总长1400。答:单项合同中只有部分管道一次性穿越河道符合类似工程业绩中“一次性穿越河道”的要求。 二、补充修改部分1、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7项“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其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 10 %;其他中标人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 10 %。……”修改为:履约担保金额:根据榕建筑〔2022〕181号规定,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和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5%,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7.5%,其他中标人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3.7履约担保中同一内容作相应修改。2、招标文件第8章第2节“商务文件”中“ 二、投标函附录”中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约定内容修改为:“根据榕建筑〔2022〕181号规定,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和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5%,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7.5%,其他中标人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3、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中“3.5信用评标分和其他因素评分标准(如有)”中的“(1)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4 分):投标人具有二项满足本表第7项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加2分, 具有三项满足本表第7项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加4分 。” 修改为:“(1)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4 分):投标人具有二项满足本表第7项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加4分。”。4、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中“3.5信用评标分和其他因素评分标准(如有)”中的“(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1分):具有单项合同中管道总长度在1400m(含)以上且一次性穿越河道的施工业绩加1分。” 修改为:“(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1分):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中管道总长度在1400m(含)以上且一次性穿越河道的施工业绩加1分。”。5、删除招标公告第3.7其他资格条件中“(1)投标人因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被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投标人在整改期间不得以责令限期改正有关的资质参与投标,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招标文件中同一内容均相应删除。6、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0项新增:34.2.22根据榕建筑〔2022〕181号规定,若投标人资质处于资质整改期内的,中标后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完成资质整改工作,否则取消中标资格。7、因本项目评标相关数据调整,故重新上传按本答疑纪要调整后的PDF和ZBF格式招标文件,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未使用新版招标文件所造成的任何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注: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招标人: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