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万元生活补贴和租房补贴发放市、县(市)区财政承担方式的通知

日期:2021-12-22 14:57 来源: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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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社局、房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榕留榕就业创业七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1〕62号),经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市人社局、房管局、财政局、人才集团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榕留榕就业创业七条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榕人社2021118号)中有关高校毕业生万元生活补贴和租房补贴发放市、县(市)区财政承担方式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毕业生一次性万元生活补贴,按以下原则依次划分市、县(市)区和高新区财政承担:

1.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毕业生就业单位(灵活就业)社保缴费所在地县(市)区、高新区分配;

2.毕业生就业单位社保缴费在省、市税务局无法区分所在县(市)区的,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就业单位税收征缴、工商注册所在县(市)区、高新区分配;

3.若毕业生就业单位社保缴费和税收征缴、工商注册均无法分解到县(市)区、高新区的,由市财政承担。

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个城区毕业生和市级财政承担的毕业生由市财政先行安排,市人社部门统一发放,五个城区所需经费由福州市本级和区财政各承担50%。其他各县(市)区、高新区毕业生由各县(市)区、高新区人社部门发放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自行承担。

二、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租房补贴参照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方式。鼓楼、台江、仓山、晋安等四个城区毕业生和市级财政承担的毕业生由市财政先行安排,市人社部门统一发放,四个城区所需经费由福州市本级和区财政各承担50%。马尾及其他县(市)区、高新区一次性租房补贴发放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三、新财政承担方式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1月1日前市人社部门已审核符合发放条件的,仍按榕人社2021118号规定的承担方式发放,2022年1月1日之后市人社部门审核符合发放条件的,按照新财政承担方式发放。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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