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6-24 15:56 来源:人社局
| | |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

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树立示范典型,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5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政〔20192号)文件精神,决定2020年在我市范围内组织评选3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给予一定的建设资金补助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运营年以上(以申报时间为准),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合法经营、信誉良好。

2.有一定规模的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办公场地和共享的服务空间,能提供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和办公仓储、后勤服务等公用设施,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3.以创业孵化服务为主营业务,为入驻创业实体有效提供政策咨询、事务代理、运营指导、风险评估、项目推介、融资支持等各项普惠性服务。

4.与入驻的创业主体签订协议,场地租金、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70%,或提供一年及以上免租金、免物业费等服务。

5.每年新入驻一定数量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实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每个创业实体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人员实现就业,孵化效果良好。

6.入驻的创业实体中,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港澳台居民、返乡农民工创业项目数不低于在孵项目总数的50%且不少于10个(含10个)。

曾获得省、市人社部门资金补助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不再重复申报。

二、申报材料

  1.《福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请表》(附件1); 

2.《福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入驻创业实体名单和带动就业情况表》(附件2);

3.申报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4.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场地产权归属证明;

5.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从业人员就业证明(近一年来工资发放银行对账单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6.创业实体入驻协议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提供原件进行核实。

二、工作流程

基地申报(71-731日)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在规定时间内向单位注册所在所在县(市)区/高新区人社局提交申报材料。

县区初审81-831日)

各县(市)区/高新区人社局在收到申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材料后须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深入孵化示范基地进行实地核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各县(市)区/高新区人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831日前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市人社局

市级复核(91-1031日)

人社局组织专家评审或者委托第三方团体等形式,从孵化基地基本条件、孵化服务、内部管理等三方面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实地复核,择优拟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名单。

结果公布和资金拨付(12月31日前)

入选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名单将在市人社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社局认定福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授牌。补助资金将于12月底前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创业孵化基地开立的银行基本账户。每个福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助30万其中:授牌当年拨付10,第二年、第三年复评合格分别再拨付1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复评不合格的,补助资金不予拨付,同时收回“福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

三、其他事项

1.福州市按照突出特色、重在成效、示范引领的原则,每三年组织评审认定一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2对已被认定为福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如同时享受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的,补助资金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3.补助资金要用于孵化基地基础建设、设施完善、设备购置、创业服务及基地运作管理等支出。

4.各县(市)区、高新区务必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把握时间节点、确保工作落实同时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联络员名单(附件3)于71日前发送至fzrccb@163.com 。

 

附件:1.福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请表

2.福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入驻创业实体名单和带动就业情况表

3.县(市)区、高新区人社局联络员信息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0年619 
附件下载:

附件.doc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