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大湖北籍劳动者来闽就业支持力度的通知

日期:2020-08-07 17:46 来源:人社局 来源:本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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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卫健委,高新区人社局、财政金融局、民政局、扶贫办、卫健局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大湖北籍劳动者来闽就业支持力度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鼓励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及劳务经纪人(以下简称各类组织输转机构)组织湖北籍劳动者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送。各类组织输转机构经引进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备案,为我市企业引进各类人才、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在我市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确认),按照人均500元标准予以补助。

奖励核拨程序:各类组织输转机构提交《组织输转机构备案申请表》(参照榕人社就〔2019〕113号附件11)备案。引进人才、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后,提交《组织输转机构补助申请表》(参照榕人社就〔2019〕113号附件12)、与企业签订委托引进协议、花名册(参照榕人社就〔2019〕37号附件8,一式两份)至引进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人才机构比对审核,经同级人社局审批同意后报同级财政申请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资金拨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再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人力资源机构。所需资金从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二、鼓励企业招用湖北籍劳动者。我市企业与湖北籍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在我市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确认),按人均500元标准予以补助。

奖励核拨程序:企业按照营业执照所在地,向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福州市企业用工奖补申请表》(参照榕人社就〔2019〕113号附件1和花名册(参照榕人社就〔2019〕37号附件5,一式两份),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比对审核,经同级人社局审批同意后报同级财政申请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再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企业。所需资金从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三、本通知中面向湖北籍劳动者的专项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附件: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

民政厅 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大湖北籍劳动者来闽就业支持力度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民政局             福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85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大湖北籍

劳动者来闽就业支持力度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0〕70号

 

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协作办)、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扶贫办、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支持力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实施“6+1”劳务协作行动支持湖北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对湖北籍劳动者来闽就业支持力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保持就业大局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政策帮扶 

  1.实行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湖北籍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和政策扶持。湖北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在我省务工就业时视同我省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我省各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2.给予就业援助。对湖北籍失业人员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及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及个人落实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见证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各项补贴政策。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各地民政部门要对求助的符合条件湖北籍困难群众提供救助帮扶,对其中有就业意愿和能力且符合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复工条件的,转介引导到当地人社部门,人社部门要及时向其提供岗位信息等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各地要加强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引导社会消除对治愈出院患者的排斥,及时为有求职意愿的治愈出院患者提供就业服务。落实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湖北籍残疾人就业的帮扶力度。 

  3.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湖北籍参保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湖北籍失业人员,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给予临时救助。 

  4.鼓励湖北地区及湖北籍高校毕业生来闽就业。制定实施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广泛征集用人单位人才岗位需求,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各类招聘方式引进湖北地区及湖北籍高校毕业生来闽工作,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待遇。继续组织实施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支持企业引进湖北地区及湖北籍工科青年人才,符合条件的给予聘用补助。各地组织社区服务人员招聘时,可将相关名额向湖北高校和湖北籍高校毕业生倾斜。 

  5.推进家政服务劳务对接扶贫行动。加强家政供需对接,指导中心城市组织管理规范、岗位适合、待遇较好、社会责任感较强的家政企业,开发遴选优质家政岗位,定向推送有意来闽从事家政行业的湖北贫困县贫困人员,引导、鼓励其参加我省家政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技能培训相关补贴,拓展湖北贫困县贫困人员转移就业渠道。 

  6.实施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鼓励各类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为承租的湖北籍创业者减免租金,按规定给予不低于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各地可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办法。 

  7.鼓励开展跨省际劳务输送。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及劳务经纪人组织湖北籍劳动者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送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企业新招用湖北籍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 

  二、推进有序返闽返岗 

  1.摸排未返岗人员信息。主动对接辖区内企业,通过调研走访、电话回访、发放调查问卷、社会保险参保数据比对等方式,对湖北籍劳动者返闽返岗务工情况进行摸底排查,了解暂未返岗的具体原因及存在困难。 

  2.组织有序返岗。对返岗途中受阻的,引导企业及时将需返岗员工信息录入人社部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用工对接服务平台,协助企业对接湖北人社部门,对返岗时间、目的地较集中的,协商通过专机专车专列等方式,“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送;对返岗时间、目的地较分散的,做好联络衔接、健康服务等工作。 

  3.做好疫情防控。各地要在当地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人员流入地疫情防控属地责任,按照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新近下发的一系列文件要求(闽应对疫情领导小组防〔2020〕29号、闽应对疫情领导小组综〔2020〕96号、闽应对疫情领导小组综〔2020〕99号、闽交运明电〔2020〕14号等),对接湖北相关部门做好湖北来闽务工人员的防疫工作,引导拟来闽湖北务工人员行前申领健康码(武汉籍务工人员要持有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血清特异性IgG抗体检测阳性证明,或能够出示包含以上检测结果信息之一的健康通行码“绿码”),做好拟输送人员的信息对接、健康检测、防疫防护。要督促用工企业按照当地疫情领导小组要求做好复工上岗前的健康防疫有关工作,对重点场所重点岗位人员应落实医学观察措施,并在其复工上岗前组织开展2次以上免费核酸检测,做好应急处置准备,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员工安全返岗、安全生产。 

  三、专项劳务对接协作 

  1.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建立闽鄂两省劳务协作实名制信息平台,加强对湖北籍劳动者在闽就业情况跟踪服务,及时录入其就业失业状态、技能水平、就业帮扶、政策落实等情况,做到实时更新、动态管理。 

  2.拓展服务手段。通过人社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短信等多种方式,向湖北地区广泛推送我省招聘会信息及企业招工信息,加强对我省就业政策、就业环境、诚信用工企业的宣传介绍,积极吸纳湖北籍劳动者来闽就业。定期筛选适合的招聘岗位信息,依托“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福建分会场湖北招聘专栏、腾讯网“福建省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专栏”等平台向湖北籍务工人员进行发布。推广远程招聘、视频面试等辅助服务,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适时组织开展现场供需对接活动,促进人岗匹配。 

  3.开展定向招聘。结合湖北人社部门提供的“务工需求清单”,分类施策,提供精准就业服务。对在闽已有工作岗位的,督促企业及时接收;对有意愿来闽工作的,动员辖区内企业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开展专场招聘活动,动员我省企业更多招用湖北籍劳动者,特别是湖北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整合企业招聘和用工信息,筛选一批就业岗位,开辟湖北籍劳动者线上招聘绿色通道。 

  4.促进稳定就业。对已在闽就业的湖北籍务工人员,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尽量不裁员,稳定就业岗位;对确因困难需裁员的,采取措施尽量稳控在当地,及时帮助转岗或重新择业,防止出现大规模返乡。会同湖北人社部门积极开展岗前培训、就业技能培训等工作,提升务工人员就业技能。 

  5.深化跨省劳务协作。深入推进闽鄂两省劳务协作行动,加大力度,加强措施,在两省人社厅、扶贫办及省就业局与宜昌人社局签订劳务协作协议的基础上,各地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对接方案,推动两省间劳务协作有效落实落地。 

  四、劳动保障维权 

  加强宣传引导,督促企业规范用工,保障湖北籍员工来闽就业合法权益。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制、禁止湖北籍务工人员应聘或提高录用标准。要快速受理、及时处置针对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歧视的举报投诉。对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招聘信息中含有不招用、限制招用湖北籍劳动者等歧视性内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五、加强组织协调领导 

  1.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本次支持湖北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联络员。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劳务协作专项对接工作的统筹协调。 

  2.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围绕工作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结合实际情况,主动出谋划策,加强信息对接,帮助解决湖北籍劳动者来闽就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努力实现2020年当地湖北籍就业人数不少于上一年度。 

3.加大政策支持。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就业创业政策经费保障。本通知中面向湖北籍劳动者的专项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4.及时总结报告。各地要于6月10日前,完成湖北籍来闽务工人员返岗情况摸底调查。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总结本次支持湖北专项行动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监测提供招聘岗位数量、开展定向招聘等各类对接活动次数、接收湖北籍劳动者来闽就业人数等数据变化趋势,特别是密切关注掌握湖北贫困劳动力在我省就业情况,有关工作问题和进展及时向省人社厅报告。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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