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修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更好保存城市个性,激发历史文化资源生命力
时间:2022-01-04 12:49

                                                                        (文章来源:福州晚报 2021.12.24 记者 李晖)

 

  福州晚报讯 12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关于修改〈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决定》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为进一步延续我市文化的“根”与“魂”夯实基础。《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记者从会上获悉,为贯彻好上述《决定》,市政府继续推进新一轮古厝普查登记和保护利用专项行动,对普查核实有价值的保留建筑分期分批分类公布认定为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并开展后续保护修缮、文化内涵挖掘、活化利用等工作,更好保存城市个性,激发历史文化资源生命力。

  厘清部门职责

  为确保各项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统筹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工作,《决定》围绕建立科学、长效的保护管理机制作出一系列规定。

  《决定》确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是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管部门,同时也厘清了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的职责。

  为更好地汇集多领域专家的智慧和力量,《决定》要求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规定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划和保护名录、开发、建设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为更好打响闽都文化国际品牌,《决定》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闽都文化资源的搜集、整理、研究、展示和传播,构建保护传承体系,推动闽都文化创新与发展。

  完善保护内容

  结合保护工作实践经验,《决定》进一步完善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包括:将福建协和大学旧址作为历史建筑群的代表纳入保护范围;将传统村落纳入保护内容;凸显地方特色,将优秀的传统街巷纳入保护内容;将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纳入保护内容;根据我市名城保护工作实际,增加“优秀闽都文化”和极具福州特色的“温泉”“古榕树”等保护内容。

  此外,为加强对可能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的保护力度,《决定》增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设中发现可能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向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文物等有关部门及时勘验,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健全保护规划

  科学规划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原则和基本遵循。

  《决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护规划: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群等专项保护规划。各专项保护规划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同时,《决定》明确,市、区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保护状况定期进行监测评估并作出评价,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严格保护措施

  《决定》继承1995年以来的历史文化名城立法的精神脉络,坚持保护优先原则,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

  其中,《决定》明确了严格保护“三山两塔一条江”的历史文化名城山水空间格局、自然地貌与外围山水环境,以及历史城区中轴线的空间次序;结合我市现行保护机制,增加关于涉台、涉侨、革命文物的保护规定;调整了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的核心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的限制,并明确了有关建设活动的审批程序。

  《决定》还完善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的重大开发、建设的程序和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的责任等。

  加大处罚力度

  在法律责任方面,《决定》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群、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标志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名城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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