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进一步规范工业项目建设审批和监管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上建设成套住宅、宾馆酒店等

日期:2022-06-14 10:40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来源:本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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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项目建设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记者了解到,该意见适用于福州市四城区工业园区内新出让工业用地和存量工业用地提升改造项目,其他县(市)区、高新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意见实施前已取得总平面批复意见的项目,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1年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继续沿用原增容审批机制办理相关手续;意见实施之日起满1年仍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按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该意见提出,园区管委会须对提升改造项目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项目存在违法建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使用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属地区政府会同园区管委会监督企业依法依规整改到位后,由园区管委会结合提升改造项目的产业类型、税收、投资强度等要求,提出初审意见报属地政府研究。项目通过准入审查后,园区管委会负责全程代办项目用地、规划审批报建手续。

  按照规定,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上建设用途为成套住宅、宾馆酒店、培训中心、专家楼、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在建筑设计方面,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厂房类型满足消防防火间距;工业建筑对外(含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办公、宿舍)间距仍应满足技术规定要求。工业建筑(含厂房、仓库)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不得设置飘窗及阳台,不得设置厨房等居住空间;卫生间、茶水间及各类井道必须集中设置,不得预留可作为住宅用途排水、排污、排烟及燃气等管道及非集中设置的卫生间沉池。工业建筑主要柱距应不小于8米,建筑层高应不低于4.5米,并且不得在每层中部预留结构梁,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特殊工艺流程需要的除外);工业建筑应设置货梯,在满足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楼梯、电梯(货梯)宜集中靠四周墙体设置。工业建筑(含厂房、仓库)应结合产业及项目实际需求在设计时统筹考虑建筑荷载,荷载应满足相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工业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50米,建筑系数应不低于40%,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同时,须将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占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由15%提高至30%,提高部分全部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办公、宿舍原则上应按使用功能独立集中设置。舍建筑层高不小于2.8米且不大于3.6米,宿舍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内廊等空间在设计时不受上述层高限制。宿舍不得设置成套住宅,不得设置厨房,不得预留燃气管道,可结合实际需求设置必要的操作间。宿舍套型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公摊)以下的占比不小于80%,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得大于45平方米(含公摊)。鼓励开发工业项目地下空间,地面不宜设置小型汽车停车位,具体汽车数量结合设计方案确定。

  据悉,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新出让用地、市政府批准项目提升改造上一年度企业税收贡献高于单位建筑面积600元/平方米的项目,按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核算税收贡献,单位建筑面积的年税收不低于600元/平方米。

  其他提升改造项目,按原审批建筑面积和新增计容建筑面积分别核算税收贡献,总税收贡献为上述两部分面积税收贡献之和。原审批建筑面积的年税收贡献,按既有标准执行,无标准的以市政府批准项目提升改造的上一年度企业的税收贡献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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