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02-28 09:08 来源:信用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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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防办高新区建设局机关各处、直属事业单位

    《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我办党组会议研究通过,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年2月23

 

 

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确保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2001﹞第210号)、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包括对人防工程的建筑、结构、防水、装饰装修、防护、通风、滤毒、给排水、采暖、发供电、照明、通信、标识牌等维护和保养,对平战功能转换设备的维护,对不常用设备定期试运转,对铁件定期除锈注油、涂漆,对工程内部采取排水、堵漏、通风、保洁以及防火、防洪措施。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配套的地面伪装、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进出道路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指导、分工负责;因地制宜、科学分类;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管,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市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并指导各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开展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各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落实执行有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维护管理任务需要,支持和指导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市场化、规模化、专业化建设。任务较重的地区和单位,可以依托人防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人防检测等企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为维护管理力量提供服务保障。

第七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和经费执行下列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所需经费在人民防空经费中列支。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或者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第八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制定下列工作制度: 

(一)岗位负责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和人防工程情况,明确各类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领导、管理人员、维护人员,制定岗位职责,明确维修保养任务和内容。

(二)检查、考核制度。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每年对维护管理责任单位进行一次双随机检查,汛期、火灾高发期等特殊时期增加检查频率。

(三)维修保养制度。依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相关规定和人防工程质量与安全隐患程度情况,制定维修保养计划和方案,实行差异化维修保养周期。战备性能良好的工程与设备设施应当每5年一次全面维修保养,战备性能较好且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每3年一次全面维修保养,战备性能一般的应当每年一次全面维修保养。

(四)安全管理制度。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实行逐级分解、责任到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人防工程实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加强防火、防汛、防突发事件等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制定防火、防汛、防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维修保养档案制度。建立人防工程维修保养档案,及时记录人防工程维修保养的时间和内容。

(六)保密管理制度:对非涉密人防工程涉及的城市总体布局、数量、种类和战术技术标准、维护方案计划的总分台账,人防工程统计资料,对大、中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图纸资料等依法定密管理;涉密人防工程由设立或者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涉密工程维护管理,依据涉密工程保密方案明确的保密工程要素和关键部门、部位,加强工程涉密载体、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工程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与维护施工承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指导、监督、协调维护施工承建单位做好涉密工程建设过程保密管理。

第九条  凡已交付使用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RFJ05-2015)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保养,达到规定标准。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依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条  人防工程孔口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根据工程各孔口的不同类型和功能区别进行:  

(一)出入口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等防护设施应完好无缺,胶条完好,密闭性能好,油漆层完好,金属件无锈蚀,启闭灵活轻便,各种零部件完整无缺,保持清洁,保证战时在规定转换时限内达到防护标准。

(二)防爆波活门门板运动灵活,关闭后与底座板贴合严密;扩散室清洁无杂物,卵(砾)石消波室定期冲洗除锈;除尘室整洁干燥,滤尘器固定牢靠,连接前后的管道密封,清洗更换及时;滤毒室清洁防潮,过滤吸收器进出口钢板法兰密封可靠,配件齐备,漆层完好;密闭阀门油杯注油及时,旋转灵活;自动排气活门密封面密闭,动作灵敏,定期润滑,外套漆面完好。

(三)给水口阀门井定期检修,井盖、座无松动无锈蚀,井体结构完整牢固,井内爬梯牢靠;排水口防爆波水封井盖板完好,井内无污泥,管道件畅通;防爆波化粪池检修及时,井盖、座完好,定期抽池清污。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各类孔(井)口及其附属设施,应有安全保护和与周围环境协调的伪装防护措施,防止雨水倒灌、倒塌、堵塞和毁坏。出入口外接通道路基完好,路面平整,出入口敞开段与地坪接触部位应高出地坪150mm通风竖井、排烟井、人员进出竖井、通风采光窗井等各种井道清洁畅通,挡雨盖板(帽)、护井设施完好,排水管沟、截流槽、防爆波化粪池、排水口等无淤塞。

第十二条  结构工程维护应对裸露的钢筋除锈处理并及时修补脱落的钢筋保护层;修补混凝土结构,应采用不低于原结构强度等级的微膨胀混凝土;对工程结构表面侵蚀、风化、疏松、脱落、掉角等损坏情况及时修补;对结构出现的静止裂缝、活动裂缝、尚在发展的裂缝等不同情形的修补、加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对有防护、密闭要求的外墙、门框墙、临空墙、密闭隔墙、顶板上的开洞和开孔,严格按照防护密闭要求封堵处理。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防水工程维护应主要对工程内部查明的渗漏点进行标记和堵漏处理;检查变形缝渗漏点、变形缝止水带受油污侵蚀和渗漏情况、固定止水带金属部件锈蚀情况,并采取除锈防腐与堵漏措施;对工程外墙管孔与墙体的接触部位出现的松动、开裂进行加固防漏;对穿墙管处漏水进行维修或更换焊接管壁翼环;对穿墙套管内壁与穿过水管、电缆等间隙封堵不严密的应重新封堵;检查与封堵工程外墙废弃的穿墙管。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装饰装修维护主要包括顶面、墙面、地面、门窗、灯具及其它日常维护。内部顶面、吊顶顶面应清洁、平直、整齐,吊杆牢固,龙骨无脱榫,连接件无松动,金属部件无锈蚀;修补或更换空鼓、开裂、翘起、脱落、变形、霉烂等情形的墙面;修补或更换开裂、起砂、脱落、霉烂、掉棱、掉角的地面和踢角,坚固松动的架空地板支架、支座与横梁等部件,对有洗消要求的房间和通道应确保平整、光洁,棱角圆滑,便于冲洗;维修或更换变形严重、缝隙较大、开关不活的门窗;更换损坏的灯具和网罩;加固栏杆、扶手与墙面、楼梯连接件并视情刷漆。

第十五条  通风系统维护应保证工程内空气清洁、畅通,速度及噪声满足要求

第十六条  给水排水设备维护应确保性能稳定,管路通畅。

每年检修给排水管道管接头、管道支架及固定件、保温层、清扫口、法兰堵板排水口和管道标志,定期进行管压检查。泵房设备、阀门、仪表和控制器件齐全,性能良好。

第十七条  发电供电系统的电缆线路应定期巡视和检修,雨风雪洪涝时期应特殊巡视,加强照明线路、配电箱(盘)、灯具、开关、插座、插销、用电器具、穿线管、接地线等日常保洁维修。

落实高压开关柜和低压配电屏日常巡查和定期检视,掌握断路器、高压负荷开关、隔离开关、熔断器、自动开关、交流接触器等电气设备可能故障和检修。

    第十八条  人防标识牌应悬挂牢固,无丢失、松动、剥落、变形现象,颜色无褪色、字迹不模糊,并定期做好检查。已竣工的人民防空工程各县(市)区人防要按照《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标牌设置技术规定》(闽人防办﹝2022﹞27号)新标识要求指导使用单位逐步进行更换。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编制和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时,应当考虑保护人防工程设施。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改造施工严格依照工程建设程序,向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时,不得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并按有关规定、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设计。

    第二十  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应当按有关规定使用,不得损坏工程设备、设施,不得降低工程的防护效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遵循平时和战时相结合、维护和使用相结合、依法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战时或遇到紧急状况时,按照战时或应急管理的要求,服从国家或地方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人防主管部门因战备需要,需使用人防工程时,使用人必须按要求暂停使用。

  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的维护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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