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503-1200-2007-0002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07-03-28
  • 标    题: 关于对2006年省综治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意见
  • 发文字号: 榕安监综[2007]61号
  • 发布日期:2007-03-28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对2006年省综治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意见
榕安监综[2007]61号
来源: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时间:2007-03-28 00:00
 

关于对2006年省综治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意见

 

市综治办:

贵办日前来函,要求我局对2006年度省综治检查对福州市综治工作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等问题进行整改。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对去年安全生产形势进行认真分析,2006年全市发生各类重大事故15.5起(省下达指标14起)。其中道路交通9起,渔业生产3.5起,职工伤亡2起,内河交通1起,火灾1起,说明我市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针对我市道路交通、渔业生产存在重大事故多发等问题,特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坚决把防范重特大事故作为安全生产的攻坚任务

今年,使安全生产的落实年,攻坚年。我是确定把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作为安全生产攻坚的一个重要内容来抓。我市各级、各部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明确在现阶段,我市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水平相对落后的情况下,防范重特大事故,减少人员伤亡是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也是中心任务。各级、各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防范重特大事故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都要召开会议认真进行专题研究,各级、各部门党政一把手是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和重特大事故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此负总责,做到守土有责,确保一方平安。

各级、各部门都要紧紧抓住防范重特大事故这一中心不动摇,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责任防范机制,对当前安全生产防范工作进行再部署,责任再落实。企业主管部门要严防严管,执法监督部门要严管严查,把各项防范措施扎扎实实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为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防范工作应实行责任分解,发生事故施行责任倒查。做到强化责任意识,推动防范重特大事故责任落实。

(一)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责任分解

市公安消防部门负主责。文化局、旅游局、各大宾馆主管单位及易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单位、设施和场所业主单位的上一级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负主管单位责任。其中文化局主要对大型文化娱乐场所的防火安全负主管责任;旅游局对大型旅游设施的防火安全负主管责任;各大宾馆主管单位对各自分管的宾馆防火安全负主管单位责任。

(二)预防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责任分解

1、道路交通

市公安交巡警部门负主责。交通局、旅游局、教育局、建设局和有大客车(包括自备车)运行单位的主管单位负领导和主管责任。其中交通局对客运安全(含出租车)和管辖的公路道路及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完整齐全负主管责任;旅游局对局管旅游部门使用的客车安全负主管责任;教育局对各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安全负主管责任;建设局对城市公交车安全和城市道路及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经常保持道路及其设施的良好状态负主管责任。

2、水上交通

市交通局负主责(解放大桥以上和乌龙江大桥以上的水上交通)。

(三)预防重特大矿山安全事故责任分解

安监负主责,县(市)区政府负主管责任。

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狠抓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这是防范重特大事故的最有效措施之一。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和责任范围内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规范的检查。

例行安全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专项安全检查根据上级安排和本市实际进行安排)。

安全检查要确保取得实效,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落实责任,及时上报,做好隐患监控、治理和应急救援预案,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同时,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应做好安全评估、确认和隐患的整改工作

经评估属于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治理期限和目标;

(二)治理措施;

(三)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

(四)应急救援预案。

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今后,我们将继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安全生产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在开展安全生产基础基层工作、重大隐患整改、完善监管体制、改善监管手段等方面争取有新的突破,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保驾护航。

 

 

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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