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503-1200-2008-0000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08-10-15
- 标 题: 关于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安监一〔2008〕232号
- 发布日期:2008-10-15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安监局、公安局、外经贸局:
根据省安监局、公安厅、外经贸厅《关于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闽安监管三〔2008〕18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醋酸酐的生产、经营秩序,遏制走私、非法买卖醋酸酐势态,从源头上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毒,按照省安监局、公安厅、外经贸厅统一部署,决定从2008年9月20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
本次专项检查行动的范围是所有从事醋酸酐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的企业或单位(以下统称醋酸酐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安监局、公安局和外经贸局要联合组织本辖区醋酸酐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根据自查自纠情况核实每笔醋酸酐的流向,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摸清和掌握本辖区醋酸酐产销和供求等情况,督促企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并通过专项检查建立安监、公安和外经贸部门及时通报情况和核查可疑流向的长效机制。
全市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实施方案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上述工作方案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本次专项检查行动组织单位反映,联系方式如下:
市安监局监督一处:联系人:孙林江,电话:87505581,传真:83259796
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联系人:吴英,电话:13506985392,传真83750750
市外经贸局:联系人:陈德森,电话:83210660,传真:83212407
附:福州市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实施方案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抄送:省安监局,公安厅,外经贸厅,存档。 |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8年10月15日印发 |
附:
福州市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实施方案
针对当前境外周边部分地区毒品呈现的严峻形势和国内醋酸酐走私、非法买卖问题突出的情况,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和省安监局、公安厅、外经贸厅《关于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闽安监管三〔2008〕187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照《禁毒法》和《条例》的规定,加强对醋酸酐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进出口、仓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醋酸酐流入非法渠道,进一步完善醋酸酐的管理措施,推动各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和禁毒工作达到新水平。
二、专项检查行动的内容
(一)醋酸酐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单位要对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间醋酸酐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使用、进出口、仓储情况进行全面盘点,特别是对客户情况、联系方式、所购用途等信息,履行许可和备案手续等遵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自查清理,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进行整改。
(二)对本辖区内的醋酸酐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单位开展全面检查。各县(市)区安监局、公安局和外经贸局要分别组织联合检查组,检查上述单位的醋酸酐产量、销售量、使用量情况,实物与台账的符合情况、出入库、使用、保管等内部管理情况,履行许可和备案手续的情况。各县(市)区安监局对醋酸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的检查时,应同时检查这些单位有关生产、储存装置等现场设施的安全生产状况。对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核查醋酸酐销售流向。各县(市)区安监局、公安局和外经贸局要对在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间,生产、经营和进出口企业销售的每笔醋酸酐流向进行核实,查清每笔醋酸酐的来源、流向和用途,查清最终用户情况。外经贸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内醋酸酐的进出口企业底数、进出口数量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内醋酸酐生产经营企业底数和产量等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和外经贸部门,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醋酸酐流向的核查;公安机关在核查醋酸酐流向时,对市内跨县(市)区流通的,由流入地公安机关负责核查工作;对跨县(市)区流通的,各县(市)区公安局要将购买或销售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以及购买或销售时间、数量和运输方式等情况,于10月9日前汇总上报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四)查清本辖区醋酸酐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要在本辖区醋酸酐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检查和核查的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各县(市)区安监局要进一步掌握本辖区醋酸酐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及生产能力,摸清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生产单位的产量、销售量、库存量等情况。各县(市)区公安局要摸清本辖区醋酸酐使用和运输单位户数,以及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经营使用单位的销售量、库存量、购入量、使用量等情况。各县(市)区外经贸局要核实本辖区醋酸酐进出口单位户数、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进出口许可和数量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专项检查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县(市)区安监局、公安局和外经贸局要加强对本次专项行动的领导,明确承办机构和人员。各县(市)区安监局、公安局和外经贸局要联合制定本辖区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实施方案,认真部署和开展本次专项行动。要通知本辖区所有的醋酸酐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或单位参加专项行动,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二)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存在的醋酸酐管理不完善等问题,要责令改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照《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行政处罚;对有关单位在自查中已经纠正或正在纠正的、且尚未造成危害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对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要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检查情况。在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中,各县(市)区安监局、公安局和外经贸局要密切配合,大力协同,形成合力,一方提出需要另一方协助的,另一方要积极协助。要及时相互通报专项行动中的核查、底数、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等有关情况。要定期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部门间会商,交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商议确定下一步工作。
(四)要建立醋酸酐相关情况通报和核查的长效机制,鉴于醋酸酐在制毒过程中的重要性和流失的严重性,各县(市)区安监局、公安局和外经贸局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建立醋酸酐情况通报和核查的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安监部门应将本辖区内醋酸酐生产经营企业的底数等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各县(市)区外经贸部门要将本辖区内醋酸酐进出口企业底数、进出口数量等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每年应将本辖区内醋酸酐购销和运输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监和外经贸部门。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部署阶段(2008年9月20日至10月10日)
各县(市)区安监局、公安局和外经贸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为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确定工作机构、人员、工作计划等,把专项行动的安排和要求按照职责分工通知到本辖区所有醋酸酐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各县(市)区安监局、公安局和外经贸局要在10月14日前将联合制定的本区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实施方案分别报送市安监局、公安局和外经贸局(以下简称三部门专项行动组织单位)。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0月11日至10月25日)
醋酸酐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按照专项行动的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各醋酸酐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要在10月30日前,将本单位自查自纠、醋酸酐的年生产能力和年需求量,以及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间醋酸酐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使用、进出口、库存等情况(有关数据报表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报送当地安监局、公安局、外经贸局。
(三)检查整治阶段(2008年10月26日至11月25日)
各县(市)区安监局、公安局和外经贸局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本辖区所有醋酸酐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实施检查,核查本辖区的醋酸酐销售流向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市)区安监局、公安局和外经贸局要在2008年11月26日前将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报送三部门专项行动组织单位。
(四)综合汇总、总结报告阶段(2008年11月26日至12月31日)
各县(市)区安监局、公安局和外经贸局要综合整理在专项行动中企业报送的情况、检查和核查掌握的情况,必要时进行再核实,确定本辖区醋酸酐的生产、销售、使用的基本情况,填报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情况汇总报表(见附件4)并做出有关文字说明,形成书面的基本情况数据资料。同时,对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不足等情况,进一步完善醋酸酐管理的意见和措施等建议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报告。
各县(市)区安监局、公安局和外经贸局要在2008年12月15日前,将上述基本情况数据资料和总结报告报送三部门专项行动组织单位。
在开展专项行动中,市安监局、公安局和外经贸局将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地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导。
附件:
一、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经营单位自查基本数据报表
二、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使用单位自查基本数据报表
三、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生产经营使用情况汇总表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