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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_法定主动公开内容_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503-1200-2014-0000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14-01-17
  • 标    题: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安监一〔2014〕10号
  • 发布日期:2014-01-17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榕安监一〔2014〕10号
来源: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4-01-17 00:00

 

 

各县(市)区安监局,福州高新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安监管三〔20131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做好专家推荐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开展摸排,选报具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实践经验,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注册安全工程师或中级以上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同一单位最多推荐3人),请各地于210日前提交《福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见附件3)及相关证书复印件。

二、建立专家安全检查制度。先期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取得经营许可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试点,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委托或聘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省、市已公布的危险化学品专家,及本次征集待公布的专家,下同),定期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切实解决企业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缺乏的问题。

三、企业应与受聘或委托的专家签订定期安全检查协议,明确安全检查中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商定安全检查时间、内容等相关事宜;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台帐,详细记录每次安全检查的情况以及整改完成情况;在专家检查中,要全力配合专家工作,听取专家建议,尊重专家意见,共同做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四、各地要制订安全生产检查计划,适时组织企业自查、互查,在此基础开展督查,近期要对涉剧毒、重大危险源企业开展一次检查(填写附件45,于210日前传真至市安监局一处)。检查过程可聘请专家参与,发挥专家的专业知识,帮助企业排查隐患,提出整改措施,提高企业安全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请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联系人:林仕湘,电话:87505581,传真:83259796

 

附件: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专家现场安全检查记录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专家现场安全检查复查记录

3.福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

4.反恐怖防范督导检查表

5.反恐怖防范暗访问题整改通知书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117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安监管三〔2013〕178号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检查实效,推进安全检查长效机制建设,强化安全监管,现将《福建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1223    

 

 

 

 

 

 

 

 

福建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充分发挥专家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长效化,提高企业安全保障程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建立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专家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一)安全检查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现和消除隐患、防范事故的重要手段,各企业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都组织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但是部分企业特别是一些小微企业隐患仍然随处可见,存在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对身边隐患熟视无睹、习以为常的现象。为此,需要建立专家(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详见“三、专家条件”)安全检查制度,发挥专家的专业知识,帮助企业排查隐患,提出整改措施,提高企业安全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专家安全检查制度先期在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取得经营许可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逐步推广。

二、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的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认真落实企业日常安全检查。

(四)根据本企业生产工艺、设备、安全等特点和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分析提出专业技术需求,在各地建立的专家库中聘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定期对企业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切实解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缺乏的问题。

(五)本企业缺乏技术人员的专业,可委托或聘请专家开展安全检查;本企业有技术人员的专业也可委托或聘请专家进行补充检查。

(六)企业应与受聘或委托的专家签订定期安全检查协议,明确安全检查中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商定安全检查时间、内容等相关事宜。在专家检查中,要全力配合专家工作,听取专家建议,尊重专家意见,共同做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七)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台帐,详细记录每次安全检查的情况以及整改完成情况。

三、专家条件

(八)资历要求:石油化工、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农药化肥、油漆涂料、专用化学品及化工机械等行业,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化工类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危险化学品类)资质。

(九)知识要求: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专业知识;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熟悉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四、专家来源

(十)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化工科研及设计单位中的化工安全专家。

(十一)安全评价、培训等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单位中的化工安全专家。

(十二)中央驻闽和省属企业,可在本集团或本系统内选择不同下属企业的专家开展交叉检查。

五、专家开展安全检查的要求

(十三)受企业聘用的专家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如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合理并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安全检查不得走过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对发现专家未按规定开展检查、安全检查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问题的,将该专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在本辖区从事相关的安全技术服务工作。

(十四)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第4章规定的内容开展安全检查。

(十五)安全检查过程中,专家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逐一向企业交底,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检查结束后,专家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记录由专家和企业分别留存。

(十六)针对专家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企业应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期限和预案,能整改的应立即组织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实保障安全的措施抓紧整改。对危及生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按规定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十七)专家可针对企业隐患,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也可于每次专家检查前,对上一次检查出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复查情况也应如实进行记录并存档。

六、监督管理

(十八)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专家库,专家库人员名单应向企业公开,为企业聘请专家提供帮助。各设区市危险化学品专家库请于20143月底前报省安监局监管三处备案。企业聘请的专家应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十九)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快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并认真执行。

(二十)各地在本指导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安全监督管理局监管三处。

 

 

 

 

 

 

 

 

 

 

 

 

 

 

 

 

 

 

附件1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专家现场安全检查记录

被检查单位

 

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检查专家

 

检查时间

 

随同检查人员

 

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情况: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运行情况:

序号

存在问题和事故隐患

整改意见或建议

整改时限

 

 

 

 

 

 

 

 

 

 

 

 

 

 

 

 

 

 

 

 

检查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

 

 

 

    

本记录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交专家。栏目不够填写可附页。

附件2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专家现场安全检查复查记录

被检查单位

 

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检查专家

 

复查日期

 

随同检查人员

 

复查依据

 

 

复查意见

 

复查结论

 

检查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本记录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交专家。栏目不够填写可附页。

附件3

福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

填报日期:           

 

 

性别

 

出生年月

 

免冠

照片

粘贴处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电话

 

家庭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信箱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现从事

 

 

 

 

 

技术专长

 

 

所从事专业领域的主要工作业绩

 

参与安全生产领域工作的主要业绩 (包括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重大技术攻关、重大科研项目等实绩)

 

所在单位

意见

 

 

 

 

 

               (公章)

               年   

县(市)区安监局推荐意见

 

 

 

 

 

               (公章)

               年   

市安监局审批意见

 

 

 

               (公章)

   

附件4

反恐怖防范督导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

 

单位地址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明查( )/暗访( )

检查项目

检查情况

整改意见

 

 

 

 

 

 

 

 

 

 

 

 

检查单位

 

检查组成员(签名)

 

反恐专家

(签名)

 

被检查单位

相关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整改情况反馈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 1、检查项目和检查情况要根据实际填写;

2、整改意见要清晰明确,并注明整改期限。

附件5

反恐怖防范暗访问题整改通知书

编号:[    ]   

 

 

           

根据国家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反恐怖防范督导检查工作规定》,我单位                分至     分,对         (单位)进行反恐怖防范暗访检查,发现存在以下安全问题或隐患:

 

 

 

 

 

 

对上述问题或隐患,责令于          日前改正,并反馈整改情况。

联系人:              (印章)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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