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503-0100-2018-0008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18-07-31
  • 标    题: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安监审批〔2018〕151号
  • 发布日期:2018-08-07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意见的通知
榕安监审批〔2018〕151号
来源:市安监局 时间:2018-08-07 17:38

 

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支队: 

为规范本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有效抵御廉政风险,现将制定的《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落实行政审批工作责任,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有效抵御审批风险,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行政审批处(以下简称:审批处)负责本局管辖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在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置行政服务窗口(以下简称:审批窗口),统一办理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落实行政审批定期通报重大项目集体讨论,疑难棘手问题局党组把关等工作机制。 

第三条 行政审批遵循“合法、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要求,扎实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运行制度,最大限度精简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树立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优质服务良好形象。 

第四条 法律法规赋予和省安监局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1、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核发;2、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7、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8、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9、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0、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12、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定;13、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认定;14、安全评价机构备案;15、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考核;16、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17、第二类、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1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审批;19、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定;2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2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办理。 

第五条 审批工作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法定时限完成相关环节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的审查工作; 

(二)具体办理核发行政审批法定证书或文件; 

(三)接待前来咨询、办理审批事项人员,宣传行政审批政策,解答行政审批问题; 

(四)指导申请人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五)将受理事项及办结信息等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录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六)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行政审批工作程序: 

(一)受理。所有由本局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一律由审批窗口统一接收和受理,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在审批窗口以外接受申请: 

1.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审批或不能审批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事项不需要审批或不予受理;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申请事项依法由本局实施审批的,及时将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审查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已经补正完整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对已经受理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现场核查的,窗口应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前,审批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被核查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制定《现场核查表》。 

1.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由审批处负责牵头组成现场核查组, 审批处、相关业务监管处室(以下简称监管处室)、辖区安监局应至少指派1名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并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的在编行政人员组成,参与实施现场核查工作。需聘请有关专家参与现场核查的,按《福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规定聘请专家。 

2. 核查组有关人员对核查内容要逐项核实,应当如实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由核查组人员签名、被核查单位确认。 

3.核查认定不具备审批条件的,应当在行政审批流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审查意见书并报送审批窗口。审查意见应当载明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具体内容、不予审批的依据,由审批窗口在办理期限内履行告知手续。 

4.现场核查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廉洁自律要求,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吃拿卡要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5.市安监局委托县(市)区安监局对辖区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换证实施现场核查。县(市)区安监局组织现场核查按本制度要求执行,根据现场核查情况, 如实提出现场核查意见,经核查组人员签字确认后按规定时限报送市安监局审批处,由审批处履行审批工作程序。 

6. 现场核查中发现不属审批否决项的一般隐患或问题需要整改的,由辖区安监局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组织现场复查;现场核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监管处室应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决定。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现场整改情况确认完毕符合要求,由审批窗口负责人作出决定,决定之日即为行政许可事项办结日和发证日。 

(四)办理批件。行政审批事项需要以证件作为许可形式的和依法以审批文件形式作为审批形式的,由审批窗口制作相关证件;依法以审批文件形式作为审批形式的,由审批处办理审批文件。 

(五)送达。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按法定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 

第七条 专家选派。行政审批需要派出专家到现场核查的,审批处应参照《福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从福州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确定核查专家,不得违规选派使用专家,专家服务费由本局承担支出。 

第八条 档案管理。行政审批办结后,审批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做到一证一档,方便查询。 

第九条 日常监督管理 

(一)监管处室应当依法对许可对象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实行动态监管,指导各县(市)区安监局做好审批对象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不再具备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二)局办公室应当与审批处共同建立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本局政务服务信息,每月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本局行政审批情况。 

第十条 审批人员管理 

审批窗口应当选派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优的同志参加,每届任期三年,由局党组决定。 

第十一条 加强对所属县(市)区安监局行政审批部门的工伤指导、培训和检查,督促履行行政许可职责,不得擅自降低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不得随意增设门槛。对本局委托县(市)区安监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处负责指导县(市)区安监局实施行政审批的程序管理和行政审批的条件管理。 

第十二条 奖惩 

审批工作人员被行政服务中心评为两次服务标兵的,年终评为优秀和干部任用选拔优先考虑;被效能告诫的,取消年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局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各环节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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