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503-0100-2021-0002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1-09-06
  • 标    题: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非煤矿山监管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执法要求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应急〔2021〕86号
  • 发布日期:2021-09-08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非煤矿山监管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执法要求的通知
榕应急〔2021〕86号
来源: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1-09-08 17:51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责任落实,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切实消除安全监管盲区,近期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相继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压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闽应急厅办〔2021〕55号)和《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应急厅办〔2021〕69号),为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每处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 

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辖区内每处非煤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确定市、县两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矿山名单。 

1、市级应急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负责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二级及二级以下层级分公司、子公司,省属企业的一级分公司、子公司和市属企业总部、市属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系统、边坡设计开采高度超200米(含)的非煤露天矿山和辖区内其它安全风险等级较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安全风险等级较高非煤矿山具体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确定)。负责采掘施工和地质勘探企业的日常监管。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抽查一定数量的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企业。组织查办辖区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 

2、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除纳入省、市范畴外的所有非煤矿山企业、采掘施工和地质勘探作业单位的安全监管,并确保辖区内所有单位执法全覆盖。依法查办上级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 

二、关于行政处罚案件办理 

市级应急部门负责安全监管的非煤矿山发生的违法案件由市级应急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将行政处罚案件交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办理,承办单位不得再行委托。依法应当由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撤销相对人的许可或批准证明文件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逐级报请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移交相关的案件材料。 

三、关于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事项 

1、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按现行规定由采矿许可证颁发部门对应层级的应急部门组织实施,在非煤矿山取得《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后由相应层级的监管主体介入监管。 

2、相应层级的监管主体负责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并保持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市级应急部门负责组织标准化评审和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公告。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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