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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_法定主动公开内容_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503-1100-2017-0006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17-06-07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吉林桥矿业公司“5·7”重大中毒窒息事故的通报
  • 发文字号: 榕安办〔2017〕61号
  • 发布日期:2017-06-07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吉林桥矿业公司“5·7”重大中毒窒息事故的通报
榕安办〔2017〕61号
来源: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7-06-07 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要求,现将省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吉林桥矿业公司“5·7”重大中毒窒息事故的通报》(闽安委办〔2017〕4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福州市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暨隐患排查整治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榕安委〔2017〕6号)等文件要求,突出非煤矿山和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请将本通报精神迅速传达至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和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并切实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转发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南省株洲市攸县

吉林桥矿业公司“5·7”重大中毒窒息事故的通报

闽安委办〔2017〕4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

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要求,现将国务院安办《关于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吉林桥矿业公司“5·7”重大中毒窒息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7〕16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举一反三,切实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

各地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通报》要求,切实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煤矿,要坚决从严查处、依法问责。要加大对煤矿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一经发现存在无证非法开采以及周边存在可能致灾的非法小作坊、小窝点等情况,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当前,全省各地正强力推进煤炭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关闭工作,一部分矿井正面临逐步淘汰和关闭退出,关闭矿井“死灰复燃”、明停暗开、突击生产等各类非法违法现象容易出现,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安委办〔2016〕53号)的精神,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已关闭井硐、拟关闭矿井的巡查和安全监管,坚决防止各类煤矿事故发生。

二、突出重点,持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

要结合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当前正在开展的煤矿全面安全“体检”等工作,紧紧盯住水害、火灾和气体中毒等重点灾害不放松,围绕“查大系统、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扎实推进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按照福建煤监局等3委局印发的《福建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方案》的要求,严格程序和标准,抓紧组织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优先安排对小煤矿、灾害严重、单班下井人数多、纳入淘汰关闭计划以及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等重点煤矿的安全“体检”。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要立即挂牌督办和依法查处。

三、加强通风,严格防范中毒和窒息事故

非煤地下矿山必须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确保主要通风机能够实现反风,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要为每一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应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加强日常测试和使用培训,确保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件件可用,人人会用,凡是未配备达标的一律停产整顿。

四、加强防范,严格有限空间管理

各地要认真落实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要求,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令第59号)等法规标准要求实施作业,时刻关注“工贸安全”微信公众号,督促有关企业和作业人员严格落实作业审批和风险辨识管控工作,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开展作业,严禁盲目施救,坚决遏制冶金等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

五、超前预防,不断强化矿山应急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通报》要求,切实加强矿山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大应急投入,落实应急培训工作责任。要督促矿山企业进一步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配足配齐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做到超前防范。非煤地下矿山企业近期要组织开展一次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一旦发现险情或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科学规范组织施救,严防盲目组织施救造成次生事故。同时,要严格按照事故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严禁瞒报谎报迟报事故。对存在瞒报谎报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六、落实责任,扎实做好汛期矿山安全工作

当前,我省已进入汛期,暴雨、山洪、泥石流等灾害容易出现,易引发透水淹井、滑坡等突发事故。各地要结合汛期灾害特点,提前做好矿山预防性安全检查,备足防汛物资,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和超前防范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落实汛期领导带班和值班值守制度,切实加强与气象、国土、水利等部门的密切沟通联系,建立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准确掌握水情及恶劣天气的预测预报信息,超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请将本通报精神迅速传达至辖区内各县级人民政府和所有矿山和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并切实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19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南省株洲市攸县

吉林桥矿业公司“5·7”重大中毒

窒息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2017〕1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2017年5月7日,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吉林桥矿业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桥煤矿)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18人死亡、37人受伤。

吉林桥煤矿属乡镇煤矿,为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21万吨/年,低瓦斯矿井,与相邻的石等下煤矿井下采空区相联通。石等下煤矿2014年关闭后,石等下煤矿一原股东组织人员在该矿井口附近非法建设了化工冶炼小作坊,收集废弃电子产品冶炼提取贵金属,并于2017年5月5日擅自打开关闭的石等下煤矿井口,用鼓风机向井下排放冶炼废气,使有毒有害气体扩散,造成吉林桥煤矿井下违规作业人员中毒窒息伤亡。这起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非法化工冶炼小作坊违法组织生产。该作坊无证照,违法提取金属,为逃避环保监管,私自打开已关闭矿井井筒,将有毒有害气体通过鼓风机排入井下。二是吉林桥煤矿违规组织生产。该矿拒不执行湖南煤矿安监局湘潭分局下达的停止井下一切采掘作业监察指令,在事故发生区域有39人同时作业,且劳动组织混乱,事故发生后,井下人数不能及时查清。三是吉林桥煤矿迟报事故,应急处置不力。事故发生后,未依法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报告事故,盲目组织自救,造成事故扩大(组织救援的矿长也在自救过程中死亡)。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及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高压态势。对煤矿和非煤矿山周边的小作坊、小窝点等,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治理,对无证经营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向矿山排放污染物或有毒有害气体的,要坚决予以打击、整顿。同时,要结合辖区矿山实际,采取日常检查、暗访暗查、突击检查等方式,严厉打击“五假五超”(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照超期仍组织生产)和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予以曝光,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或开展“回头看”;要认真落实停产整改煤矿盯守责任,对不负责任、工作不力的检查盯守人员,要依规责令停职检查,造成事故的要严厉追责。

二、加大对矿区范围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各矿山企业要掌握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关闭矿井的采空区范围、井巷、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凡是与本矿联通的,必须制定防水、防火和防有害气体措施。对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关闭矿井情况不清的,要采取调查访问、物探和钻探等方法,查明其采空区分布范围、积水状况、火区分布和有害气体等情况,及时消除隐患。当前正值汛期,要认真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和应急准备工作,做好矿山企业预防性检查,备足防汛物资。进一步加强与气象、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的联系,准确掌握水情及恶劣天气的预测预报,超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要赋予值班人员、井下带班人员和班组长等紧急情况停产撤人的权力;暴雨洪水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在未确认暴雨洪水隐患消除前不得恢复生产。

三、深入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7〕11号)的要求,认真开展全面安全“体检”执法,对正常生产和建设的煤矿,围绕查大系统、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优先安排对灾害严重、安全基础薄弱等“不放心”的煤矿进行“体检”。“体检”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置,重大隐患要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挂牌督办,督促地方人民政府落实盯守责任。对责令或长期停产停建煤矿,要督促落实逐矿盯守责任,严防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对列入淘汰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计划的煤矿,要推动加快关闭退出,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过渡期”。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认真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的要求,开展自检自改工作,没有开展的,一律要求抓紧“补课”;发现煤矿自检不认真、走过场、自检报告严重失实的,要责成煤矿企业或委托具备能力的第三方重新进行,并对查出的隐患从严处罚。

四、切实加强应急处置管理。各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应急投入,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按照《矿山救护规程》的要求设立矿山救护队和兼职救护队;要结合自身生产特点和作业流程,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严格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并加强有针对性的应急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强化应急处置,一旦发现险情或事故,必须及时向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按有关规程、规范和应急预案,快速、科学、安全、有效地组织施救,严禁瞒报谎报迟报事故,严防盲目组织施救造成次生事故。各地要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加大区域救援基地和骨干队伍建设的投入,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救援能力。

五、严肃认真查处事故。地方各级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监机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要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彻底查清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科学认定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做到从严、从重、从快,特别是对组织迟报、瞒报事故和违法生产经营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上限严格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按照《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生产情节严重的事故,要建议司法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公开审判,有效发挥震慑作用。

请将本通报精神迅速传达至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所有煤矿及非煤矿山企业,并切实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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