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503-0800-2017-0011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17-09-15
  • 标    题: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宁德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相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安监三〔2017〕244号
  • 发布日期:2017-09-25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宁德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相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榕安监三〔2017〕244号
来源:安监局 时间:2017-09-25 16:48

各县(市)区安监局,福州高新区经发局:

现将省局《关于宁德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相关问题请示的复函》(闽安监管三函〔2017〕183号,以下简称“复函”)转发给你们,请对照复函要求,严格安全许可,强化监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宁德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相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闽安监管三函〔2017〕183号

宁德市安监局:

你局《关于宁德宝铜气体有限公司新建58000Nm3/h空气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宁安监〔2017〕106号)和《关于福建汇得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宁安监〔2017〕10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关于进区入园问题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安监管三〔2015〕74号)明确规定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须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内建设,与《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一致。

空气化产品(如空气制氧、制氮等)建设项目为工业园区冶金等工贸企业配套设施,工艺成熟,安全风险可控。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用区域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1〕23号)中 “对于为非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用区域。对于因客观原因而无法进入专用区域的建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生产装置的安全可靠运行”的规定,闽安监管三〔2015〕74号文明确“为工业企业配套的空气化产品(如空气制氧、制氮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可不在化工园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要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工业园区内,并符合相关行业的建设标准和规范。”

二、关于安全许可相对人问题

宁德宝铜气体有限公司可以用中铝东南铜业有限公司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意见、土地租赁协议、工商营业执照等申请办理相关许可。但宁德宝铜气体有限公司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关于精细化工园区是否属于化工园区问题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5〕433号),化工园区包括专业化工园区及由各级政府依法设置的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区。因此,精细化工园区属于化工园区。

四、关于聚氨酯树脂及其改性体项目是否属于精细化工项目问题

根据原化工部《关于精细化工产品分类的暂行规定》(〔86〕化计字第179号),聚氨酯树脂没有明确列入精细化工产品类别。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8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