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503-0800-2018-00116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18-11-27
- 标 题: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保留和不再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安监政法〔2018〕225号
- 发布日期:2018-11-29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安监局、高新区经发局,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支队、应急救援中心:
根据省、市工作部署,为提升审批服务便民化,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运行,我局与市审改办对我局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再次清理规范,经市审改办、市法制办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审定,现将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后保留和不再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今后,市级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等情
况,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根据本清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再次清理规范并对外公开。
附件:1、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
服务事项清单
2、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再实施的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福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18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福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机构类型 |
设定中介服务的依据 |
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中介服务时限及依据 |
备 注 |
|
主项 |
子项 |
|||||||||
1 |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无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1.(带储存批发、仓储)新证 |
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九条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三)安全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根据通用目录,变更子项名称 |
2 |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无 |
2.(带储存批发、仓储)延期换证 |
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九条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根据通用目录,变更子项名称 |
|
3 |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无 |
3.(带储存批发、仓储)变更 |
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依法新增 |
|
4 |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无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新证 |
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十八条 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根据通用目录,变更子项名称 |
5 |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无 |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延期换证 |
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十八条 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应当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根据通用目录,变更子项名称 |
|
6 |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无 |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变更 |
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根据通用目录,变更子项名称 |
|
7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无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
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1.《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根据通用目录,增加主项名称。属投资建设类 |
8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无 |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
取得资质的设计单位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
9 |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无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新证 |
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六条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八条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的其中两个子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变更及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延期换证无需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
10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无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取得资质的设计单位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文件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属投资建设类 |
2.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文件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依法新增 属投资建设类 |
||
11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无 |
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取得资质的设计单位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文件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依法新增 属投资建设类 |
2.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文件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依法新增 属投资建设类 |
||
12 |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无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无 |
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依法新增 |
13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无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取得资质的设计单位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文件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依法新增 属投资建设类 |
2.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文件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根据国发〔2017〕8号)、闽审改办函〔2017〕16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不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过程中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属投资建设类 |
附件2
福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再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事项 名称 |
中介服务 机构类型 |
设定中介服务的依据 |
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中介服务时限及依据 |
备注 |
|
主项 |
子项 |
|||||||||
1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无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取得资质的设计单位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第十六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二十条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安健函〔2016〕30号文件要求,自2016年7月起,该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 |
2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 |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无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无 |
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三)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安健函〔2016〕30号文件要求,自2016年7月起,该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 |
3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无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无 |
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八条 第三款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安健函〔2016〕30号文件要求,自2016年7月起,该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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