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503-3000-2019-00034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19-04-26
- 标 题: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社会力量车辆跨区域抢险救灾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应急〔2019〕80号
- 发布日期:2019-05-07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福州高新区经发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社会力量车辆跨省抢险救灾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3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社会力量车辆跨区域抢险救灾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闽交建﹝2019﹞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相关社会力量车辆跨区域抢险救灾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联系人:李馨,联系电话:87502398 传真:83259796
登记备案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shjyfw/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应急管理厅转发
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社会
力量车辆跨区域抢险救灾公路
通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安监局、省高速集团、省公路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社会力量车辆跨省抢险救灾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社会力量跨省抢险救灾坚持“按需、就近、规范、有序”原则。省应急管理厅统筹协调我省区域内社会力量跨省或省内跨区域抢险救灾工作。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力量参加跨省(或省内跨区域)抢险救灾活动,应事先在应急管理部“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申报系统”,从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首页登录)备案队伍、装备等基本情况。
二、应急管理部启动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后,我省已在“应急管理部申报系统”申报的社会力量如需自愿前往省外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地参加跨省抢险救灾(包括向灾区运送救灾物资,下同),需在应急管理部申报系统填报车辆信息、行驶路线、通行时间、携带装备、物资种类等信息,同时电话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值班电话 0591-87521854)。
三、依照应急管理部有关信息通知,省外相关社会力量在我省区域内通行、或者省内相关社会力量前往省外事件发生地路途期间的省内区域通行,均由省应急管理厅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通报省交通运输厅,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执行沿线收费站免收车辆通行费,服务区做好优先加油、加水、餐饮、住宿、车辆维修等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四、社会力量要在灾害发生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参与抢险救灾任务。进入灾区后,要第一时间到当地现场指挥机构或党委、政府指定部门报到,严格服从灾区道路交通管制和救援现场警戒指挥管理,不得在规划任务区域之外的地区擅自行动。抢险救灾任务结束后,应按要求撤离灾害发生地。
五、以上通知事项有效期暂至2024年1月3日。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相关直属单位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密切协作,协同配合,共同开展好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为规范和支持社会力量参加抢险救灾,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公路通行保障。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3月31日
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
关于做好社会力量车辆跨省
抢险救灾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应急管理厅(局):
为支持社会力量参加抢险救灾,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社会力量车辆跨省抢险救灾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网上登记备案
社会力量跨省抢险救灾应坚持“按需、就近、规范、有序”的原则。应急管理部统筹协调社会力量开展跨省抢险救灾工作。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力量参加抢险救灾活动,应事先在应急管理部“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从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首页登录)备案队伍、装备等基本情况。
二、部门协同落实
应急管理部启动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后,自愿参加跨省抢险救灾(包括向灾区运送救灾物资,下同)的社会力量,在申报系统填报车辆信息、行驶路线、通行时间、携带装备、物资种类等信息。应急管理部审核后,将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通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沿线收费站免收车辆通行费,服务区做好优先加油、加水、餐饮、住宿、车辆维修等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三、现场统一管理
社会力量要在灾害发生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抢险救灾任务;进入灾区后,要第一时间到当地现场指挥机构或党委、政府指定部门报到,严格服从灾区道路交通管制和救援现场警戒指挥管理,不得在规划任务区域之外的地区擅自行动。抢险救灾任务结束后,应按要求撤离灾害发生地。
四、健全省级协调机制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抢险救灾免费快速通行协同保障机制,提高协同工作效率,切实规范和做好跨省抢险救灾车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本通知有效期暂定5年。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
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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