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503-2500-2022-0001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2-05-18
- 标 题: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应急〔2022〕55号
- 发布日期:2022-05-20
- 有 效 性: 有效
各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1号)和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应急〔2022〕51号)要求,现将《福州市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方案,落实落细矿山安全大检查各项工作。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1号)和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应急〔2022〕51号)要求,编制《福州市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深入排查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责任,进一步压紧压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推进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决防范遏制矿山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控制一般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安排
自即日起至年底,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始终聚焦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聚焦“打非治违”,坚持立查立改、持续整改,全面提升全市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一)立即开展全面自查。各有关县(市)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矿山企业要聚焦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硬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矿安〔2022〕70号)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积极有效推动自查工作开展。所有矿山企业要对照企业主要检查内容(附件1),立即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要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立查立改,先急后缓原则,建立矿山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于重大突出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集中攻坚。
(二)加强督导检查。大检查期间,各有关县(市)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年度监管执法计划对辖区内所有矿山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依规立案查处或移交有权部门查处。市局除对所负责的日常监管对象进行全覆盖检查外,还对全市范围内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检查的非煤矿山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50%。并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推动各地区及其有关部门扎实开展大检查。
(三)开展“回头看”检查。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时期,各有关县(市)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矿山企业要开展“回头看”,确保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清除。市局适时开展采取抽查检查、综合督查等方式开展督导检查,推动巩固提升大检查成效。
三、检查内容
(一)地方党委和政府矿山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地方党委和政府是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及时研究矿山安全重大突出问题。是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政策、资金、队伍建设和执法装备等保障措施;是否将矿山安全纳入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是否按照“三个必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相关部门行业管理责任。
(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责任落实情况。各有关县(市)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是否与自然资源、公安、电力等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是否把各类矿山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明确每处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和风险等级。
(三)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追究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直接责任的同时是否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对非法矿山、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是否追究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情况。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保证现场履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素质是否满足实际需要,全员岗位责任、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是否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主要负责人不到岗履职、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等问题。
(五)项目审批情况。是否严格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存在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门槛等问题,是否有效加强和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是否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抽查检查。
(六)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情况。各矿山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照规定真实准确研判安全风险并公示公告,制定落实防控措施。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各有关县(市)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全面精准对辖区矿山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指导企业采取防控措施。监管执法检查前是否对检查对象开展风险研判,确保每次检查真正抓住重点。是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按规定挂牌督办、现场核查,确保整改销号。
(七)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各有关县(市)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回头看”,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无资质承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责任,是否依法清理整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采掘施工企业和外包工程项目部。是否对合法承包单位实行统一管理,承包单位是否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是否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颁发资质的违法违规线索是否依法移交相关部门。企业是否存在不顾自身力量、安全生产条件盲目承接矿山相关业务的情形,是否对下属企业及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八)“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是否按照国家、省上关于严厉打击盗采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关于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等相关要求,开展打击非法“洗洞”盗采金矿资源等专项整治行动。是否严厉打击矿山未履行“三同时”手续、未经安全许可擅自生产、非法盗采、以采代建、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外包工程“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行为。
(九)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情况。监管执法检查前是否提前开展风险研判,确保每次执法检查真正抓住重点,防止简单化、“一刀切”等粗放式检查。是否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严惩“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行为。是否强化执法全过程监督,压实执法带队负责人责任,倒查执法履职情况,对工作不担当、执法不作为的,严肃问责,有效解决执法不严不深不实等问题。是否转变执法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有效解决“花式”检查和违法不纠、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久查不结、过罚不当等问题。是否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问责、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提高执法效果。
(十)矿山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情况。矿山安全监管力量和专业监管人员、执法经费、装备等是否满足工作需要,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开展培训,持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养。监管力量不足的,是否采取聘用技术检查人员、聘任社会监督人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充执法力量。
(十一)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情况。是否在矿山入口处或者工业广场醒目位置悬挂张贴举报奖励公告牌。是否用好“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处理矿山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隐患等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落实奖励资金并兑现举报奖励。
(十二)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查处情况。各矿山企业、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是否依法依规报告事故,是否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三)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矿山企业能否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保供、安全与防疫的关系,是否加强服务指导,推进辖区内矿山平稳有序、安全生产。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市应急管理局成立矿山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陈仁德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刘承勇同志担任,成员为市局非煤矿山监管人员,领导小组下设非煤矿山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组织非煤矿山大检查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局矿山和商贸安全监管处。各有关县(市)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供高质量的指导服务。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牵头组织好本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矿山企业实现全覆盖检查,并对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报告进行审查。
(二)坚持严格执法,强化问责问效。大检查要采取随机抽查、突击夜查、明查暗访、交叉检查、回头复查等方式进行。坚持“逢查必考”,检验企业办矿、管矿能力。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当即提出处理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处罚。着力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到岗不履职等突出问题,紧盯矿山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责任倒查。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综合用好约谈、曝光、“黑名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手段,严厉惩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通过开展大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隐患,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执行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
(三)突出工作重点,统筹协调推进。各有关县(市)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矿山企业要突出对高陡边坡露天矿山开展检查;各矿山要结合边坡防治和汛期安全工作检查,突出易引发重大事故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
要将大检查工作与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相结合,统筹推进全年重点工作的落实。要与采掘施工企业专项整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等各类专项工作有机结合,全面部署、协同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四)强化源头治理,实现“两个根本”。各有关县(市)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矿山企业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深化源头治理。对排查发现的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根源性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销号时限。要深刻汲取各类事故教训,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深入分析本地区、本企业存在的突出矛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狠抓排查和整治。对本企业和本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区域性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推动纳入地方政府层面“两个清单”集中攻坚。
(五)加强宣传引导,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有关县(市)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声势,营造氛围。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要鼓励群众通过“12350”等举报电话举报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按规定兑现举报奖励。
(六)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反映情况。请各有关县(市)区明确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牵头部门,于2022年5月25日前,将大检查联络员名单报市局;各有关县(市)区矿山安全大检查牵头部门于每月30日前将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工作成效、典型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以及《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附件2)、《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附件3)、《重大隐患清单》(附件4)报送市局。
附件:1.非煤矿山企业主要检查内容
2.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
3.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
4.重大隐患清单
附件1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检查内容
一、露天矿山
1.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制度照抄照搬、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等问题。
2.每个独立生产系统是否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
3.是否按规定设立技术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专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
4.是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是否存在辨识评估不全面,风险分级管控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具体、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等问题。
5.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是否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与实际是否相符。
6.是否仍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艺及设备,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是否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7.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是否规范,是否严格审核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和能力,是否把所有采掘施工单位纳入统一安全管理,对采掘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是否统一组织安全培训,是否定期对采掘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是否存在以包代管、以合同形式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8.“三项岗位”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9.应急预案体系是否完善,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10.是否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作业前是否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是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11.节理、裂隙等地质构造发育、容易引起边坡垮塌事故的矿山,是否采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边坡。
12.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者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13.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
14.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15.是否对高度200米及以上边坡或者排土场进行在线监测;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
16.是否有在排土场捡拾矿石的情况。
二、采掘施工企业
(一)采掘施工企业资质能力情况。
1.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并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遵守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各项规定。
2.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是否及时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3.是否存在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4.是否存在以项目部(分公司、办事处)名义对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安全管理协议。
5.是否存在超越企业资质范围承包采掘工程。资质条件是否和从事的矿山作业相匹配。
(二)采掘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情况。
1.项目部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是上级法人单位的正式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且未在其他项目部或者单位兼职。
2.采掘施工企业对项目部是否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3.采掘施工企业是否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奖惩考核。
4.省外矿山采掘施工项目是否向作业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5.矿山采掘施工项目是否全部录入全国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三)采掘施工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1.项目部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是否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专业专职工程技术人员。
2.采掘施工单位是否与矿山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是否依法和按协议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3.是否有满足现场作业要求的装备,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并实施。
4.是否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是否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6.是否制定特种作业、动火作业、交叉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落实。
7.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是否每周对作业现场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生产检查等。
8.项目部是否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三项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附件2
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统计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矿山 |
查处隐患 |
行政处罚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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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项) |
其中 |
合计 (次) |
其中 |
||||
检查矿山数(个) |
检查矿次数 (矿次) |
一般隐患(条) |
重大隐患(条) |
对企业(次) |
对企业管理 人员(次) |
||
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 (万元) |
责令停产整顿矿山 (矿次) |
责令停止作业采掘工作面(个) |
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台) |
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次) |
巡查长期 停工停产 矿山 (矿次) |
取消整合 技改资格矿山 (个) |
撤销 设计数量 (个) |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个) |
公告“黑名单”管理矿山(个) |
分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3
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统计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约谈 |
对矿山企业责任追究 |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矿山企业(家) |
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矿山企业(家) |
曝光查处的重大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起) |
||||||
对矿山企业(次) |
对矿山企业管理人员(人次) |
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次) |
党政纪处理 (人次) |
调整“五职矿长”(人次) |
解聘 (人次) |
罚款 (人次) |
罚款 (万元) |
|||
分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4
重大隐患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统计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地市 |
矿山名称 |
重大隐患内容 |
挂牌督办单位 |
整改情况 (已整改/正在整改) |
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 (正在整改的填写) |
分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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