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503-3000-2024-0000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4-02-06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中村消防安全“十提示”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安办〔2024〕18号
  • 发布日期:2024-02-18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中村消防安全“十提示”的通知
榕安办〔2024〕18号
来源: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4-02-18 16:5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安委会、消安委,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市消安委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深刻汲取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我市正深入推进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为进一步加强城中村消防安全管理,改善城中村消防安全条件,提升城中村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能力,根据《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安委会和市消安委组织制定了《福州市城中村消防安全“十提示”》(以下简称《十提示》)。现将《十提示》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要求,组织好城中村的消防安全治理和宣传。工作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福州市城中村消防安全“十提示”》 


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州市城中村消防安全“十提示” 

为进一步加强城中村消防安全管理,改善城中村消防安全条件,提升城中村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对做好城中村消防安全工作提示如下: 

一、严格管控烟花爆竹燃放品种、规格,因地制宜,引导市民在安全区域燃放,禁止从屋顶、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二、根据实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严禁电动自行车入楼入户,不在建筑内的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充电,严禁私拉电线飞线充电。 

三、出租或经营性场所要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要求,严格按照《福州市九小场所“清障”、“开窗”、“配绳”消防安全治理技术导则》做好清障、开窗、配绳工作,严禁将出租或经营性场所作为“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使用。“上店下宅、前店后宅”建筑,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应使用实体墙分隔,生活区域要求独立向外疏散通道。严禁使用聚氨酯泡沫夹心材料搭建生产、经营场所。 

四、加强用电安全管理,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易燃易爆危险区域,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外墙上,不应阻碍消防等应急救援车辆通行。室内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潮湿高温区域,不超负荷用电,不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铜、铁丝代替保险丝。 

五、注意用气用火安全管理,炉灶等火源应当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做饭、烘烤物品要有人看管,做到人走火灭。不在屋内存放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九小”场所内违规使用明火。 

六、设置消防宣传“小喇叭”,加强消防宣传,提高群众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推动“三清三关”(清楼道、清阳台、清厨房;关火源、关电源、关气源)。要配备灭火器、逃生面罩等常用消防器材,要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七、结合本村实际设置市政或室外消火栓,无法设置市政或室外消火栓的应利用河流、湖泊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车取水口,无天然水源的应修建消防水池等消防储水设施。 

八、保证村居道路畅通,严禁占用、违章搭建建筑,堵塞道路,确保消防车辆正常通行。 

九、以村(社区)为单位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基本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配备适合本村(社区)道路的小型水罐车或泡沫消防车,并加强实战演练,提升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 

十、村(社区)要建立领导包干机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定期排查整改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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