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3起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6-03-12 16:23

 

 

为深化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警示教育宣传,形成“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法治氛围,福州市安办从近期办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例中筛选出3起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案例1: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15日09时40分左右,中国渔政35106执法船在黄岐东鼓礁附近海域执法巡查时,发现一艘刷有“闽连渔6117X”船名号的船在该海域作业,经查:该船《渔业捕捞许可证》所记载的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MMSI)为41244118X,该船上配备两台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设备,其中飞通牌型号为:FT-8700(MMSI)是41244118X,另一台伊斯普牌型号为:E00889527(MMSI)是41200000X,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设备。

【法律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查处情况】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船舶所有人郑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基本案情】2025年6月24日,晋安区建设局执法人员在燃气检查中发现某燃气公司设在岳峰镇鹤林村的某三级供应站存在钢瓶超量存放22瓶(15KG钢瓶)的行为。

【法律依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违反规定存放燃气带气实瓶。”《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查处情况】该燃气公司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晋安区建设局将案件移送晋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理,晋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该燃气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基本案情】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接到市地铁集团移交线索:地铁滨海快线福州火车站至东门站区间的特别保护区范围内,存在未经许可的钻探作业。接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核查。经查,某公司在承接排水防涝及地下管网改造项目期间,为了进行地质勘探,在未征得市地铁集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施工。现场发现一处钻孔,孔径约30厘米,深度达16.82米。经测算,该处地面至地铁隧道顶部的覆土层厚度仅32米,钻孔已侵入一半以上,风险隐患较大。

【法律依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应当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本案中涉案企业无视法规,未履行报批程序,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暂时停止作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损坏或者影响运营安全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处情况】经技术鉴定,本次违规作业未对地铁设施造成损坏,也未影响正常运营。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已依法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市地铁集团同步采取措施对钻孔进行回填。

 

 

来源: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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