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警示教育宣传,形成“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法治氛围,福州市安办从近期我市应急管理系统办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例中筛选3起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案例1
2025年9月,永泰县应急管理局在某加油站核查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时,发现该加油站前期向一名群众销售散装汽油时未按规定完整地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登记相关信息。该加油站违反了《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依据《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永泰县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10月对该加油站作出处人民币1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25年11月,连江县应急管理局在检查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未组织制定本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设备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履行法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刘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连江县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1月对刘某作出处人民币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25年12月,福州市马尾区应急管理局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核查举报件时,发现该公司厂区一楼车间内一名工人正在进行氩弧焊作业。经查,该工人无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福州市马尾区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1月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条 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应当使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认真查验购买人或者经办人的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将信息如实、完整录入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
第十五条 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加油站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如实、完整地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登记相关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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