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专利资助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1-06-24 20:06 来源:福州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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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整专利资助政策的依据是什么?

  答:福州市调整专利资助政策主要依据文件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专利资助办理与发放的通知》(闽知发〔2021〕17号)。

  二、需要调整的专利资助政策有哪些?

  答:需要暂停的专利资助政策是《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榕政综〔2018〕210号)的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具体条款及暂停原因如下:

  第五条:专利申请资助。按福建省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范围予以资助与配套(授权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授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元)。

  暂停原因:省知识产权局拟对《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进行修订,对全省专利资助政策进行调整。《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专利资助办理与发放的通知》(闽知发〔2021〕17号)要求6月30日前,“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仍按原有专利资助政策受理,并发放有关资助;7月1日起,《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暂停受理专利资助申请,待《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修订完成后,按新政策执行。

  第六条:专利授权奖励。对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5000元,委托福州专利代理机构或在榕分支机构代理的,增加奖励1000元;对事业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2500元。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专利国际申请、通过PCT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全部按省资助金额1:1予以资金配套(其中,PCT国际申请国际阶段每件资助5000元。通过PCT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0000元;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0000元。每件外国(地区)授权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两个国家(地区))。

  暂停原因:《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要求2021年6月底前全面取消各级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各地不得以资助、奖励、补贴等任何形式对专利申请行为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地方现有资助的范围应限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方式应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

  第七条:专利年费资助。对国内发明专利自授权公告日满6年的,企业每件资助2000元,事业单位或个人每件资助1000元;第7-15年的,按省资助金额1:1予以资金配套(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第7-9年每年资助所缴年费的30%;第10-15年每年资助所缴年费的50%)。

  暂停原因:《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要求不得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服务奖励。对上一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量50件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按照每10件给予3000元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

  暂停原因:《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要求各类涉及专利的奖励不得简单将专利申请、授权数量作为主要条件。

  三、调整专利资助政策的时间节点?

  答:6月30日及之前,专利申请人可通过“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仍按原有专利资助政策受理;自2021年7月1日起,暂停执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8〕210号)中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条款内容,待福州市知识产权奖励扶持政策修订完成后,按新政策执行。

  四、《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其他条款是否正常实施?

  答:《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榕政综〔2018〕210号)除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条款暂停实施外,其他条款仍然有效,继续执行。

  五、福州市知识产权奖励扶持政策修订工作将加强哪方面政策扶持?

  答:目前我市已启动对知识产权奖励扶持政策的修订工作,拟进一步调整完善资助和奖励等政策,强化专利保护运用,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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