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 |
1 | 连自然资行罚〔2020〕卫字第24号 | 陈启坦、陈启健、陈瑞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给予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753.8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53.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罚款人民币柒千伍百叁拾捌元整(¥7538元)的行政处罚。 | 连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0/6/10 |
2 | 连自然资行罚〔2020〕卫字第25号 | 连江县兴利水利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给予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29562.6平方米土地,没收非法占用的29562.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零伍百壹拾壹元整(¥360511元)的行政处罚。 | 连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0/6/10 |
3 | 连自然资行罚〔2020〕卫字第26号 | 连江县官坂镇辋川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给予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134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罚款人民币叁千叁百伍拾元整(¥3350元)的行政处罚。 | 连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0/6/10 |
4 | 连自然资行罚〔2020〕卫字第27号 | 丁昌成、丁光演、丁光腾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给予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1189.8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18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罚款人民币壹万壹千捌百玖拾捌元整(¥11898元)的行政处罚。 | 连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