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樟市监城峰罚字〔2019〕16号
当事人:谢碧明 ,性别:男,民族:汉族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确认地址):福建省永泰县赤锡乡云岭村双面门6号
根据永泰县消防大队的函件(应急樟消函[2019]6号)提供的线索,2019年3月5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到永泰县城峰镇旗山路761号进行实地核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经登记核准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在该住所开办服装加工厂从事服装来料加工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并制作现场笔录。该服装厂的现场管理人员魏依华对现场笔录记录的情况予以签字确认。
2019年3月6日,经县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服装加工厂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3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樟市场监管城峰责改字[2019]05号),责令其立即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2019年3月7日,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谢碧明,调查了解该服装厂的生产经营相关情况。
2019年5月10日,再次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其财务帐目相关情况,并且让当事人对3月5日制作的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予以确认。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证,2019年2月1日,当事人以个人名义承租了陈秀花位于永泰县城峰镇旗山路761号的自建楼房底层两间门面及二层作为服装加工场所,租期两年。2月23日开工生产。该服装厂受托从事服装来料加工,案发时仅承接1份《外发加工合同》,委托加工单位是福州万佳服装有限公司。当事人受托加工棉衣(款号92L),共1580件,每件委托加工费25元,这批棉衣委托加工费共计39500元。因经营时间短,人员少,仅加工出少量的半成品,尚未生产出成品棉衣。当事人未向委托方交付过成品,而福州万佳服装有限公司也未向当事人支付过加工费。案发时,其违法经营额为39500元,没有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未被其他相关部门处罚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关于谢碧明服装加工点无证经营情况的函》1份,证明本案的线索来源;
2. 谢碧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当事人的自然人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2019年3月5日现场核查情况以及当事人无照从事服装加工经营的事实;
4.谢碧明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创办服装加工厂,并生产加工棉衣的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2019年3月7日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6.《福州万佳服装有限公司外发加工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受委托从事服装来料加工的事实,并确认其违法经营额;
7.《私人住宅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2019年2月1日租用居民(陈秀花)自建房装修改造、用于服装加工的事实;
8.《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向我局如实提供了确切的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9.魏依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服装加工厂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
2019年6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樟市监城峰告 〔2019〕16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经我局核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办厂经营服装来料加工,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永泰县支行(账户: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账号:13175101010046147,备注:103050123市场监管罚没收入)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永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 年 06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