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樟市监城峰罚〔2020〕35号
当事人:永泰县城峰惠民食杂便利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25MA305JY830
经营场所:永泰县城峰镇马洋小区366号
经营者:黄涛
身份证号码:***
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350125002020081729060404),本局指派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在化妆品柜展示销售的“百雀羚”护肤脂标注的限期使用日期为“20191213”, 制作现场笔录1份,依法对库存3盒“百雀羚”护肤脂(净含量:18.5g/盒)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9月28日从福州洁美贸易有限公司购进18.5g百雀羚护肤脂20盒,进货单价是2.6元/盒,销售单价为标价3.5元/盒。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经营者口述称限期使用日期“20191213”之前(不含13日)销售15盒,“20191213”之后(不含13日)销售2盒。“20191213”之后销售2盒的货值金额=3.5×2=7元;获利=(3.5-2.6)×2=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举报单(编号:1350125002020081729060404),证明案件来源;
2. 《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3.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6张合2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福州洁美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单(单据编号:xs-2018-09-28-00001)复印件1张、涉案商品“百雀羚”护肤脂包装盒照片截屏打印件1页、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2盒过期、失效“百雀羚”护肤脂及货值金额7元、违法所得1.8元等事实;
5.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樟市监城峰强[2020]04号)及财物清单,证明我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020年9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樟市监城峰罚告字[2020]第3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销售的“百雀羚”护肤脂标注限期使用日期为“20191213”,在2019年12月13日(不含13日)后失效、变质,当事人在2019年12月13日(不含13日)后销售2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构成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本局给予一般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责令停止销售,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没收 “百雀羚”护肤脂3盒(净含量:18.5g/盒);2、没收违法所得1.8元;3、罚款人民币7元。(2、3两项合计8.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永泰支行(账号名称: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账号:13175101010046147,请在缴款时备注(“103050123市场监管罚没收入”)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永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