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马)新出罚字〔2021〕第001号
当事人:福州市马尾区三人行书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350105MA34G5QN0M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张小辉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世欧王庄A区2号楼2302室
2021年6月18日15时40分,福州市马尾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以下简称“我局”)执法人员陈治耀(350105001)、樊象君(350105006)、林玫(350105008),前往位于福州市晋安区世欧王庄A区2号楼2302室的福州市马尾区三人行书店,向福州市马尾区三人行书店的法人代表张小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场所进行了检查。
现场福州市马尾区三人行书店正在网络营业,场所约130平方米。张小辉提供了《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资质文件复印件。执法人员在办公室通过苹果6S截图其经营的“兮兮书屋”证照信息相关页面让张小辉确认。
执法人员登录“今日头条”app查找“兮兮书屋”,网页内各链接均可点击生效,表明其网络销售正在进行中。点击证照信息栏,显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中名称为:福州市马尾区艾独特日用品商行;经营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儒江东路136号阳光城世纪广场办公楼C#楼5层办公,与原发证机关颁发的证照不符。张小辉现场予以认可,承认其不符。
福州市马尾区三人行书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不得涂改、变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通知书》一份,并依法依规对上述执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照片》一份,张小辉见证了执法全过程。2021年6月18日16时55分,现场检查结束。
按照《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2021年6月22日10时18分至11时20分,福州市马尾区三人行书店法定代表人张小辉前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进一步确认了福州市马尾区三人行书店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现场检查(勘验)照片》8张。福州市马尾区三人行书店法定代表人张小辉对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予以签字认可。
2021年6月22日,本案经批准后以一般程序立案。
2021年6月25日,本案经批准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1页。
2.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现场检查(勘验)照片》8张,提取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今日头条”电子商务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复印件各1份,证明福州市马尾区三人行书店为独立法人的个体工商户。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执法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并经查证属实证明当事人福州市马尾区三人行书店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2021年6月25日,我局依法向福州市马尾区三人行书店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以及拟行政处罚内容“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罚款”,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与义务。
截止2021年6月30日,福州市马尾区三人行书店未对我局其对拟行政处罚提出异议。
综上,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以及福州市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榕新出[2020]10号)FZ01XW-CF-0050建议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业银行(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国家金库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库,账号:13051200000427104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或福州市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马尾区新闻出版局
2021年6月30日
(联系人:林 玫 联系电话:13******923)
(联系人:樊象君 联系电话:13******776)